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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雞場土地使用申請需要辦理嗎

一、養雞場土地使用申請需要辦理嗎

養雞場土地使用申請需要辦理嗎

只要不是基本農田不影響鄰里關係,不影響水源地,就不用規劃審批。因為養雞屬於農業範疇,不屬於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

養雞場只要不屬於基本農田,不影響鄰里關係,不影響水源地,就不需要土地規劃局的規劃審批,養雞屬於畜牧部門的管理範疇,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

養雞場需要提前到所在縣市區的畜牧獸醫部門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經畜牧獸醫部門審核後方可取得該證。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是單位和個人開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的生產經營活動;經獸醫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等條件批准後,發給的動物防疫條件許可憑證。有註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根據 2010年1月4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另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因此,養殖場場主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經營權證,在土地上搭建涉農設施用於養殖的行為,屬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行為,依法享有從事畜牧業這一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這是《土地管理法》、《民法典》以及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對農民發展農業這一基礎性產業的基本保障。從常理可知,養殖户不在農用地上搭建涉農設施,不可能對家禽走獸等畜牧業實施基本的管理。

這類土地應積極的向村委會進行申請,一旦這類土地進行使用時應積極的向集體內的成員進行通知。經過同意後才能夠進行辦理,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養雞場也不得侵害周圍土地的土地性質,違反我國的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