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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需要怎樣辦理

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才能直接作價出資,而劃撥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需經一定程序方可。而且,土地使用權上不應存在抵押等權利負擔。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需要怎樣辦理

1、註冊資本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土地使用權出資事宜做出規定。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使用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方能作為出資;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先依法徵為國有土地後方能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應當經縣級人民登記註冊,核發證明,確認所有權後方能作為出資。

2、其次,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之後,才有可能確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接着,要將土地使用權過户登記於公司的名下。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而且要注意非貨幣財產的比例問題。

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相關知識: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我國規定相關的土地在辦理這類出資時,需要進行相應的申請。獲得批准後辦理相關的評估事宜,以便對這類土地進行相應的出資辦理。登記在相關的公司名下,還應注意這類相關公司出資的資金佔比不得低於公司實際註冊時的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