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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下來對方不簽字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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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共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和外交途徑等七種方式。如果一方一直不到法院領取判決書,法院可以採用其他的送達方式。比如可以按照對方在訴訟過程中所籤的地址確認書上的地址郵寄送達。對方即使拒收,也視為送達。還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員將判決書送到對方的住所,如果對方拒收,法院工作人員可以邀請對方所在的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對方的住所即為送達。如果對方搬離原地址的,法院也可以找到其工作地進行現場送達。如果對方是軍人、被監禁的,還可以通過其所在的單位向其送達。如果對方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發出公告,公告發出後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
所以,法院的送達方式比較豐富,最終不會因為對方不簽字而導致無法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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