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閲卷嗎

法律1.52W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閲卷嗎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閲卷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因為案件尚未偵查終結,辯護律師上不能查閲案件材料,只能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