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一、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出讓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款項:
(一)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二)出讓地塊的四至範圍、面積、用途;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開發建設期限、規劃設計要求、受讓方必須投入的最低建設資金;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土地使用費的標準及繳付方式;
(五)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辦法;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向有意向的受讓方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的坐落、面積、四至範圍、地面現狀及地形圖;
(二)土地用途、建築容積率、密度、高度、停車場、工程管線綜合和豎向設計等各項規劃要求;
(三)環境保護、綠化、衞生防疫、交通、消防等要求;
(四)受讓方應具備的資格;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及程序;
(六)出讓合同的標準格式;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和要求事項。
第十四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一)有意向的受讓方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受讓申請書;
(2)法人資質證明文件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3)其他應提交的證件、資料。
(二)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給予是否出讓的答覆。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
(四)受讓方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後,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不得低於基準地價,但市政工程,公用事業用地和高、新技術園區用地除外。
第十五條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一)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公告或直接向招標對象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者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領取招標的有關文件、資料。
(二)投標者按規定的投標時間,將標書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標箱,並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交納不低於二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
(三)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財政、物價等部門組成評標小組,由土地管理部門主持開標、評標、決標工作;開標後,評標小組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擇優決定中標者,並在決標之日起五日內發給中標通知書。
(四)中標者在規定的日期內持中標通知書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逾期未與市、縣土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中標者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出讓金;未中標者交納的保證金,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在決標之日起五日內按原數退還。
(五)中標者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後,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開標、評標、決標應邀請當地公證機關派公證人員到參加公證,並出具公證書。決標必須在規定投標的最後時限起二十日內完成。
綜上所述,國家是作為土地的擁有者,是不允許自由的買賣土地的,公民是具有土地的使用權,公民可以自由的轉讓土地,轉讓時需要簽訂相關的土地轉讓合同,轉讓合同應該包括以上內容,如雙方的基本信息、轉讓的土地的信息、需轉讓的年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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