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房產所有權不一致嗎
一、土地使用權房產所有權不一致嗎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遠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二、關於房與地的關係
關於房與地的關係,從立法角度看,我國與世界上很多國家不同。在國際上,很多國家採用房地一體的原則,即單一化的住宅,以土地為主,以房屋作為地上附着物,土地有所有權就意味着房屋所有權。但我國是二元化的所有權體系模式,就是將土地的所有權、房屋的所有權作為兩個權利來看待。
1、法律規定。
2、特殊的土地資源和人口資源情況。中國人多地少,無法採取單一化住宅模式,讓每家每户都有一塊地或一處獨立住宅,必須採取公寓化住宅模式。公寓化住宅模式產生的問題是,房子與土地無法一一對應。這是一個法律現實問題。
3、歷史沿革。改革開放後,我國在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的基礎上,採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吸引外資,將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出讓給企業,尤其是外資企業,許可他們在我國投資。1988年土地市場全面啟動後,這種權利出讓模式應用在城市住宅買賣中,意味着人們購買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定為70年。但人們對房屋的所有權從一開始是沒有期限的。
綜上所述,也就是説有了房屋所有權那麼就擁有土地所有權,而兩者之間的區別是土地所有權是歸屬國家的,個人只對其擁有使用權,而房產所有權是歸個人的,這也就是兩者的區別,但又存在各自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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