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業主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商品房的買賣活動是經常發生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如果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也就是意味着擁有了商品房的所有權,但是許多人想要知道的是商品房業主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概念
商品房在建設時,開發商是先要取得土地使用權才能建設的,也就是大國土證,交房之後開發商拿大國土去辦理產權證,產權分下來後再分配小國土證,也就是分配到各個業主手中的國土證,是開發商統一辦理的。
二、買了商品房,有土地使用權嗎?
根據《民法典》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但是,目前大多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温州市)都未作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上,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還有的地方由公證部門辦理農村私人房產抵押登記。各登記部門在自己權限內登記,各自為政,相互間難以協調。銀行等相關當事人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時,一旦操作不當,就可能出現法律糾紛,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 什麼是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三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原擁用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商品房是開放商建立的,開發商在進行建造商品房時,首先就需要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商品房的業主在享有商品房的所有權的同時,也是享有土地的使用權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諮詢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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