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給抵押權人的行為。在抵押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在提交抵押登記的時候,所需要的相關證件材料以及可供抵押的範圍規定,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詳細的説明。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證件材料規定:
l、借款合同(最高額借款抵押合同有借款內容的,不必單獨提交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含最高額借款抵押合同,在此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使用證、地上物權屬證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債務人屬單位的要提交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明、《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屬個人的要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或户口簿;委託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共同共有的土地,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共有人應共同申請或委託代理人申請。
3、土地評估報告書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對標的物價值證明;出讓用地的評估報告需提供抵押權人的認可書。
4、下列不同的情況,提交不同的材料:
(1)若抵押人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給債務人進行抵押的合同或承諾書,合同或承諾書的內容包括被抵押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座落、用途、權屬,抵押的範圍、債務償還的辦法等.並由抵押權人見證;
(2)屬集體企業抵押的,必須由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屬國有企業抵押的,必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屬集體和國有企業的,應有單位領導成員或代表大會集體討論的書面意見;
(3)抵押物權屬股份(合夥)制企業所有的,須經工商部門確認的董事或股東(需提交公司章程)簽名同意抵押的企業董事會書面批准意見,董事或股東的簽名由抵押權人或市土地交易中心、國土資源分局、公證部門進行見證:
(4)抵押物權屬出讓方式或1982年5月以後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交補償地價款的收據憑證或證明文件;
(5)屬房地產開發的商住用地,必須提交市建設部門出具未辦理銷售商品房許可證的證明;屬單位的住宅用地,必須提交市房改辦或職工代表確認的未出售房地產的證明;若已辦理房地產權證,必須提交房地產權證;已建有房屋,未辦理房產權證的,必須提交房管部門(或抵押人)未辦理房產權證和房產抵押的證明(或承諾書)、房產來源的證明文件;
(6)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7)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應提交其抵押借款的有關批准文件;
(8)對外抵押的需提交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9)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應提交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分別在宗地圖上蓋章確認。由國土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麪積。若分割抵押給同一個抵押權人,只填寫一份申請表;若分割抵押給多個抵押權人的,應填寫多份申請表。
(10)在本宗地內,部分土地已核發了房地產權證而未同時抵押,在辦理未核發房地產權證的士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時,應提交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並經房管部門在圖上確認已核發房地產權證的範圍。
(11)在本宗地內,部分土地已頒發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辦理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時,應提交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並經市建設部門在圖上確認已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範圍。
5、需要提交其它有關規定的資料。
6、凡提交的資料是複印件,鎮區國土部門或第一個收件單位在收件時必須與原件核對,凡一致的,加蓋收件單位核對章,由核對人和提供者共同簽名;提交的資料按本表指定的位置粘貼好。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範圍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抵押登記不予登記。
(1)、違法建築或非法佔地;
(2)、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有權屬爭議的;
(3)、未經登記領取土地證書的;
(4)、依法查封、監管、扣押或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以其他方式限制權利的;
(5)、已依法公告國家建設徵用拆遷範圍內的用地;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7)、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抵押、超值抵押、欺騙抵押;
(8)、土地所有權;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10)、用於教育、醫療、市政公共基礎建設、公益事業的;
(11)、列為古文物保護的古建築;
(12)、其他法律禁止的。
我們可以從國家法律規定中看到,法律對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是很嚴格的,特別是在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上。在提交材料時要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提交相關材料,保證抵押提交有理有據,不損害自身合法利益。在抵押申請過程中,也要時刻注意法律對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範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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