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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土地使用年限50年?

一、什麼土地使用年限50年?

什麼土地使用年限50年?

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相關法律條例

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全國統一執行。 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民法典》(2021.1.1生效)中的也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由此可見,我們日常生活居住的土地包括樓房、別墅等等都是70年的大產權,從事教育、科技、文化等事業的工業用地像學校、圖書館等等一般為50年,土地使用年限50年的一般都是用來綜合的。當然,在土地使用年限到了後可以選擇續期並支付相應的出讓金或其他費用從而延長土地的使用權,但歸根結底土地的所有權仍是國家。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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