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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質保期規定是怎麼樣的?

總所周知,現實生活中人們購買一樣物品,該物品都有一定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內物品出現問題,購買者有權要求出售者對物品進行修理,建設工程也不例外,也有相應的保修期限。那麼,土建工程質保期規定是怎麼樣的?請看下文。

土建工程質保期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土建工程質保期規定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保修的規定為: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建築相關規定

按照《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 (試行)》規定

第1.0.4條 建築耐久年限

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一級耐久年限100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級耐久年限50~100年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三級耐久年限25~50年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第1.0.5條 民用建築高度與層數的劃分

一、住宅建築按層數劃分為: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以上為高層。

二、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總高度超過24m者為高層(不包括高度超過24m的單層主體建築)。

三、建築物高度超過100m時,不論住宅或公共建築均為超高層。

建設工程有保修期,質保期規定包括建設工程的保修時間期限、內容範圍以及相應的權責等等。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保修的期限也是不相同的,施工方有責任在保修期限內對建設工程負責。希望上述信息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土建工程 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