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後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規範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運作,我國的監管體制其實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的,因為現在有一些對土地資源的管理方法也是在逐步發展過程當中總結出來的。例如,土地使用年限的時間也進行了統一的約束,這一點大家在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時候都會清楚的看到的。那麼,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後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後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實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類型包括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這裏所説的40年、50年和70年是指開發商拿地之後開始計算的40年、50年和70年。
從開發商拿地到開工建設,再到房屋建成業主入住,這之間的時間不等,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土地被開發商拍下之後,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幾年過去之後才開始開發。而這裏面耽誤的兩三年或者十幾年都是包含在商品房使用年限的40年、50年和70年裏的。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怎麼辦呢?關於此問題,目前還沒有執行的實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因此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期滿之後續期的問題不用擔心,但是,目前尚無關於續期的細則,是免費續期還是收費續期,收費標準是什麼,都沒有定論。而商業用地屆滿之後的續期,則無明確的規定。
二、其他相關法律知識
綜合用地房屋建築產權年限是50年,50年產權住宅,從嚴格意義上來説,屬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土地規劃用途與開發用途並不完全一致的情況,用40或者50年產權的公建用途土地開發住宅物業只是其中的一種,在房地產市場上,還存在着其他的類似情況,例如工業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70年居住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等等。
使用年限是根據不同的土地性質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因為,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後的處理這涉及到很多的問題的,其中有一點就是國家不可能也沒辦法就強行的把土地收回,所以國家對土地使用年限盡管有了一個比較不錯的開頭的管理,但是對於到期以後目前是沒有相關的實施細則的,各地的收費標準,續期的問題在監管方法上也是參差不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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