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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期限如何計算?

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期限如何計算?

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期限如何計算?

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期限的計算是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的設定應參照主合同期限、土地抵押期限的設定,還應兼顧房地一致的原則、土地抵押期限可確定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等。

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期限的計算需要注意一下情況: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應短於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抵押權的取得必須簽訂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財產抵押關係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説,抵押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抵押期限在自願的基礎上做出約定。但是,無論是抵押雙方自行約定還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設定,該抵押期限均應不超過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出讓土地使用權都有使用期限,土地抵押的期限當然不能超過土地權利人的剩餘使用期限。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抵押期限應不超過同類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讓期限。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的設定應參照主合同期限。我國對土地抵押登記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抵押登記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抵押登記制度的實質就是通過登記程序的設定,最大限度地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抵押權相對於被擔保的主債權而言,屬於從權利。例如,為取得借款而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則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從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應不小於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否則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設定,還應兼顧房地一致的原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一併抵押;以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一併抵押。因此,房產和土地同時辦理抵押時,土地抵押期限的設定,還要兼顧房地一致的原則,即應小於建築物的使用年限,並與建築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確保抵押登記的規範性,降低抵押風險,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確定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抵押權屬於從權利,不能脱離主債權而單獨存在,其效力因而也受到主債權的制約。《擔保法》第52條明確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因此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可根據主債權的效力即主債權的存續期間確定土地抵押登記期限。主債權的存續期間為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及履行期屆滿後的法定起訴期,法定起訴期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的規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二年。因此,土地抵押登記期限可設定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及履行期屆滿後二年。

五、關於抵押權的滅失,註銷抵押登記是抵押權滅失的一種形式。當債權因清償、免除等原因消滅時,抵押權也消滅,《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他項權利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他項權利註銷登記。”實際上,土地他項權利終止後,當事人往往不按時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此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認定抵押權自動滅失。超過抵押期限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由於債權未滅失,抵押權仍然存在,應另行辦理續期抵押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作為公民獲得國家賦予其土地基礎上的合法權利財產,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的範疇內是可以依法進行抵押換取其他形式的資本的,但是作為債權人也有權在抵押的權利上設定一定的期限以保證債務人會按時履行應還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