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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通常上,我們就糾紛案件打官司的時候,都涉及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案件性質不同,訴訟時效規定也有所區別。那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除了訴訟,農民還有什麼辦法解決糾紛?下面我們一起來聽聽本站小編是怎麼説的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即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的權利。從實踐中來看,物權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也就是説,物權糾紛無論過了多少年再向法院起訴都不涉及訴訟時效問題。

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屬於新型物權,當其受到侵害時,包括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確認物權、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應將此類糾紛案件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指爭議雙方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程序簡單,有利於實現糾紛的及時解決,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調解、仲裁之前,當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導下,依據一定的法律規範勸導雙方當事人,促使其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調解的程序簡便、靈活,並有利於實現雙方的相互諒解,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之前,都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

3、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作出裁決的活動。相對於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的程序也比較簡單,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如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決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活動。訴訟解決方式與其他幾種糾紛解決機制相比,最大的特徵在於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由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介入其中,具有強制力和終局性,因而是處理絕大多數糾紛的最後屏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得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新型物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物權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所以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訴訟時效是沒有具體時間限制的。哪怕過了很多年,雙方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而駁回。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