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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進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

常州市武進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

常州市武進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區徵用土地過程中房屋拆遷補償及附屬設施補償和統一安置行為,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拆遷人和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區各項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常州市徵地房屋拆遷安置及地上附屬物補償管理辦法》(常政發[2004]183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補償,是指對被徵用(收)土地上涉及房屋拆遷及其附屬設施所作的補償;本辦法所稱的統一安置,是指徵地拆遷人以公寓房形式統一對被徵地拆遷人所作的安置。

第三條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區徵地拆遷的主管部門,對本區徵地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鎮(開發區)及區規劃、建設、勞動、物價、審計、財政、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保證徵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徵地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徵地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徵地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妨礙徵地拆遷的實施。

第五條徵地拆遷人和被徵地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地點、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六條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權屬證書上未標明用途的,以權屬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以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建房手續規定的用途為準。

房屋面積: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上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所在鎮、村予以確認,確認後送評估機構評估。

第七條徵地拆遷中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及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作安置,應當按照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結合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臨時建築在批准手續中已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不予補償。

第二章住宅房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八條拆遷住宅房,城市規劃區內應採用統一安置或貨幣化安置的形式進行安置;城市規劃區外可採用統一安置、統一復建、自拆自建和貨幣化安置的形式進行安置。

第九條房屋拆遷根據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重置成新價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徵地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準、房屋結構、使用年限、年折舊率對照表和房屋成新評定對照表,進行評估後確定(見附件1、附件2)。

第十條採用統一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房屋建築面積×110%

採用統一復建、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房屋建築面積×100%

第十一條徵地拆遷涉及房屋附屬設施(包括裝修)補償的,根據徵地補償調查登記中實際登記的情況,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徵地拆遷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進行評估後確定,具體標準附後(見附件3)。對於不合格裝修和劣質材料裝修,由評估機構嚴格控制補償標準,按質論價。

徵地拆遷涉及個體工商户、家庭作坊、織機等機械設備搬遷損失,按規定作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徵地房屋拆遷安置的對象為:

(一)户口在拆遷範圍內,有房屋所有權證,並在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常住人員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户的志願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遷範圍內的現役軍官,並有房屋所有權證,如其配偶户口在拆遷範圍內,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

(三)被徵地拆遷人房屋家庭人員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畢業後待分配期內)或畢業後待業在家,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

(四)被徵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户口在本區工作單位,其他地方無住房,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實際居住是指徵地拆遷公告之日前,在徵地範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徵地拆遷人夫妻,一方在拆遷範圍、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徵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在徵地拆遷公告後出生、婚姻、復退轉軍人等已報進户口的人員;

(七)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勞教或服刑的人員;

(八)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農轉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實政策就地農轉非、土地徵用就地農轉非及整體撤組轉居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九)被徵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女兒,户口在拆遷範圍內,並參與被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複安置。

第十三條徵地房屋拆遷安置的照顧對象為:

(一)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齡青年(達到法定婚齡尚未結婚的人員,男22週歲、女20週歲以上)、獨生子女(未婚)照顧條件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只能按照顧人口壹人計算;計劃外生育的大齡青年不增加照顧人口;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並結婚的增加安置人口壹人;

(二)祖籍在拆遷範圍內並有房屋所有權證,但無人居住的走空户,可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被拆遷房屋實際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實際面積部分按成本價執行,超出實際面積部分按市場價執行。被徵地拆遷人只能購買房屋不得領取貨幣化安置補貼;

(三)已婚的被徵地拆遷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兩人正常安置的情況下可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如過渡期內嬰兒出生並報進户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況下因本人原因延長過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被徵地拆遷人系單身(鰥、寡、孤、獨)且只能單獨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礎上增加照顧人口壹人;

(五)原經有關部門或單位批准,在拆遷範圍內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過購買在拆遷範圍內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無住宅的居民户,其常住的家庭成員可列為照顧人口。但照顧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其原住宅的建築面積,超過部分按市場價執行。

第十四條徵地房屋拆遷安置中不列入安置或照顧對象的人員為:

(一)租住、借住拆遷範圍內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户口報在拆遷範圍內的;

(三)已享受過國家住房補貼的人員;

(四)被徵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的女兒(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除外),雖户口在拆遷範圍內,但不參與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

(五)再婚後户口雖未遷出拆遷範圍,但實際隨男方生活的;

(六)户口雖在拆遷範圍內,但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空掛户;

(七)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

(八)被徵地拆遷人在拆遷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前死亡的;

(九)不論户口是否在拆遷範圍內,在拆遷範圍內的房產已轉讓、贈與他人的;

(十)在本區已按規定實行拆遷安置的人員,其他住宅拆遷時,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按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被徵地拆遷人房屋中主房全部拆遷的,予以安置;對於拆遷部分主房後剩餘主房的宅基地面積達到宅基地面積標準的,不予安置;對於拆遷部分主房後剩餘主房的宅基地面積達不到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按比例安置;對只拆遷輔房,保留主房的不予安置。因道路、河道等線型工程拆遷,拆除部分房屋的,原則上要求全部拆除。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如需預先安置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後,由組、村、鎮(開發區)簽署意見,經區土管部門審核,報區政府審批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區規劃部門確定的安置小區安置,並拆除舊房。

第十六條被徵地拆遷人安置房的建築面積,根據列入安置人口和照顧人口的人數按每人40平方米核定;安置房户型根據安置面積和照顧面積之和與安置公寓房具體户型建築面積最接近的原則確定。

房屋的具體分配方案和層次差價,由徵地拆遷人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應安置建築面積內的公寓房價格,按安置房建安價加樓層差價結算;照顧建築面積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加樓層差價結算。按照最接近原則實際安置的公寓房建築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加樓層差價結算;由於被徵地拆遷人原因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積,增加部分按市場價結算。(見附件4)

第十八條徵地拆遷貨幣化安置是指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方式,貨幣化安置以被拆遷人的應安置人口和照顧人口為基礎。

應安置面積的貨幣化補貼標準為:安置區域內安置房定銷價與被徵地拆遷人應承擔的建安價之間的差價;照顧面積的貨幣安置補貼標準為:安置區域內安置房定銷價與被徵地拆遷人應承擔的成本價之間的差價。

第十九條安置房建安價、安置房成本價、安置房定銷價、安置房市場價由區物價部門會同建設、國土等部門原則上每年公佈一次。

第二十條擅自將住宅房改為非住宅房的,或者將住宅房出租(借)給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遷時仍按住宅房補償。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拆遷人對租(借)用人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拆除房屋閣樓的補償,按閣樓高度分別折算成建築面積(前後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計算:

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25%計算;

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50%計算;

高度在1.50米至1.7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75%計算;

高度在1.80米至2.1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90%計算;

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100%計算;

臨時閣樓、浮閣及徵地調查後搭建的閣樓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拆遷住宅房,對需要自行過渡的被徵地拆遷人,以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為計算單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補助3元。

(二)拆除住宅房,被徵地拆遷人採取自拆自建、統一復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12個月計算。

(三)徵地拆遷人對被徵地拆遷人實行公寓房統一安置,被徵地拆遷人實行自行過渡,過渡期限按被徵地拆遷人騰空讓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實際交付之日止計算。被徵地拆遷人自行過渡期不滿18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期限每平方米每月3元結算,另增加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因徵地拆遷人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對自行過渡的被徵地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18個月以上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實際過渡期限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按每平方米每天0.2元結算;被拆遷人部分安置房超過過渡期限18個月以上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未安置面積÷應安置面積×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實際延期的天數×0.2元計算。

(四)徵地拆遷人對被徵地拆遷人實行現房安置、貨幣化安置或提供週轉房進行過渡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發放需根據安置房的交付情況並經區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後按不超過三個月預發一次。

第二十三條有關獎勵及補助費用

(一)簽字獎勵費: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協議的,第1-2天簽字獎勵3000元/户;第3-4天簽字獎勵2000元/户;第5-6天簽字獎勵1000元/户;超過規定時間無簽字獎勵費。

(二)搬家補助費:住宅户按每户500元給予補貼,需過渡的,按兩次結算。

(三)農具補貼費:因安置公寓房原因而不能搬遷的傢俱、農具等,每户補助500元。

(四)騰空讓房獎勵費:對在規定時間(15天)內騰空讓房並交出被拆遷房屋鑰匙的被徵地拆遷人予以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為:

1、在1-5天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30元/m2給予獎勵;

2、在6-10天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20元/m2給予獎勵;

3、在11-15天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10元/m2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徵地拆遷人或接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應嚴格把關,核實被徵地拆遷人家庭的居住狀況,並將被徵地拆遷人的住房情況、實際居住狀況、拆除面積、安置面積、拆遷補償評估報告等情況,在拆遷範圍內公示,並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報區督查組複核後,無異議的才能實施補償安置。

第三章非住宅房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拆除集體公益事業用房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和企業非生產用房後需要復建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需要復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積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後,不需搬遷設備的,不補償設備搬遷費;需搬遷的,其設備的拆除、搬遷、安裝等費用,按被拆除生產用房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5%給予補償(見附件5)。被拆遷企業的具體安置辦法另見附件6。

第二十七條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按生產用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8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騰空讓房的,按實際停工停產需待業的職工人數每人每月700元計算,予以兩個月的獎勵,逾期不作獎勵。職工人數按企業與在職在崗職工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上年末報税務部門核定的人數來確定。在實施徵地拆遷前已停工停產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審計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徵地拆遷人或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在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前必須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附屬物評估報告、停工停產、搬遷費用等補償情況報區拆遷督查組審計,經審計後再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被徵地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取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款的,予以追回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被徵地拆遷人辱罵、毆打徵地拆遷工作人員,阻撓徵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負責實施徵地拆遷的工作人員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涉及之拆遷安置具體事項另行發文補充。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通過對常州市武進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的瞭解,我們知道徵地拆遷補償會維護房屋所有人的相關利益。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不管是拆遷過程還是拆遷補償,都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因此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