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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行政程序違法賠償

具體額度各地區不同需要諮詢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是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強拆行政程序違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