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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拆程序違法後邊怎麼辦?

一、行政強拆程序違法後邊怎麼辦?

行政強拆程序違法後邊怎麼辦?

行政強拆程序違法後可以報警或者起訴到法院處理,並要求賠償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財產權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侵害,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二、強制拆遷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如果在期限內拆遷户針對徵收補償決定,既沒有複議也沒有訴訟且沒有搬家騰房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拆遷方應當下發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催告書。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經過裁決,不可以實施強制拆遷,另外在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需要提交被拆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規定,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前,要取得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才可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