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中的過渡期是怎麼規定?
1、什麼是房屋拆遷中的過渡期?
房屋拆遷過程中的過渡期限是指房屋拆遷中,由於拆遷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用房,而是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
從房屋拆除,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遷走至拆遷人提供安置用房這一段時間就是房屋拆遷中的過渡期限,也稱為安置期限。在這段時間裏,不管是通過拆遷人提供週轉房還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皆要遷離原地到他處居住生活。
2、過渡期限是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的一個重要標準。
過渡時間有多長,拆遷人就應該發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多長時間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3、過渡時期是拆遷人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的期限,也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權居住使用週轉房的時間期限。
4、過渡期可以延長嗎?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週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5、過渡期限的法律效力
在過渡期限內,對於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於自行安排住處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提供週轉房進行安置。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應當具備正常的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設施。
過渡期限屆滿,拆遷人應當按照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條款提供安置房屋,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週轉房的使用人必須遷往安置用房,及時騰退週轉房,不得在取得安置用房後拒不遷房,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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