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補償被人領走的如何救濟
宅基地使用權不因他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事實而發生轉移。
在將自己的宅基地交由他人建房並居住使用的情形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仍有權獲取針對宅基地的騰退補償。
【基本案情:一户佔用兩處宅基地,豈有不還之理?】
1988年12月,為解決委託人一家的住房問題,經已故的委託人金某之父申請的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包括委託人三人,並取得《花鄉人民政府社員建房佔地審批表》,經過了村委會和鄉政府的批准。
宅基地取得後因委託人一家生活困難無錢建房,就由張某一家在該處宅基地上建房並使用,張某與其丈夫還有另一處宅基地。
委託人一家生活困難一直租住本村公房。
之後,委託人一家為解決住房困難,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被告知其已取得過宅基地,無權再次申請。
無奈委託人只能與被告多次協商要求返還宅基地,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脱不予返還。
2016年,涉案房屋被列入拆遷騰退範圍,張某一家與拆遷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涉案宅院內房屋被予以拆除。
眼見本屬於自己的補償權益被他人領走,金某遂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閆會東律師幫助其維權。
委託人認為我國法律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轉讓,且轉讓時該宅基地上沒有建房,沒有經過原告同意,原告對此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該轉讓行為應當是無效的,而轉讓後原告無法再次獲得宅基地使用權,該轉讓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到原告的生存權利,故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被訴的騰退補償安置協議及其附件是本案的關鍵證據,所以向法院提出調取證據申請書。
因被告張某等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取得涉案宅基地的騰退補償款是否系不當利益。
根據佔地審批表以及花鄉政府的答覆意見,金某申請宅基地並獲批准,張某利用涉案宅基地建房的事實並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
【勝訴: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並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
庭審中,在明律師馬麗芬和閆會東指出,根據《花鄉人民政府社員建房佔地審批表》,該審批表上載明:本户家庭成員金某等3人。
1988年12月20日,村委會(聯合公司)意見為同意在規劃區內建房四間;21日,鄉政府(總公司)意見為同意該公司意見。
宅基地示意圖顯示金某宅基地佔地0.28畝,但村委會(聯合公司)具體要求部分由張某12月21日簽字,後張某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
兩位律師指出,看丹村委會制定《看丹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辦法(決議案)》,根據補償安置辦法,被騰退人指騰退範圍內的宅基地批准文件上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
户的安置辦法亦對被安置人口,宅基地認定,騰退補償作了規定。
最終,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京0106民初17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張某等5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按照《看丹棚户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給付原告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1306673.2元,委託人的合法補償權益得到了維護。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確權”是獲取徵收補償安置的前提。
自己的權益切勿隨意處置到別人手裏去,是徵收維權的重要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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