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回到十年前,補償標準還能玩“穿越”
如果拆遷方拿着2008的徵收文件,以2008年的拆遷標準要拆你的房,你願意嗎?
程女士最近就遇到這個問題。2008年拆遷方張貼了拆遷公告,程女士的小區劃入了棚改範圍要進行拆遷,但因補償不合理,程女士和另外幾十户一直沒簽訂協議,仍然居住在要拆的房子裏,拆遷的事就這樣拖了下來……
2018年拆遷方重啟了拆遷,但只願按照2008年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安置。這一消息出來,程女士坐不住了,大家聯名要求拆遷方按照2018年的政策進行安置,卻得到了“望被拆遷户認清形勢,平和心態,克服困難,積極主動配合……”的回覆。
那麼,程女士要求拆遷方按照2018年的政策進行安置,這個要求合理嗎?
一從法律層面來説
2008年程女士和其他幾十户與拆遷方就補償達不成一致,根據當時實施但目前已被廢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可以申請裁決,在裁決規定時間內未搬遷的,有關部門可以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但很顯然,拆遷方並沒有強制拆遷,那麼當年的拆遷就已完結。
所以,現今要拆遷就必須遵守“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長遠生活有保證”的拆遷原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重走拆遷流程:
①徵收決定程序: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政府啟動徵收程序→房屋徵收部門對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調查結果→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政府→論證、修改徵收補償方案,並公佈徵求公眾意見(不少於30日)→公佈徵求意見情況並根據意見對徵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
②徵收補償程序:被拆遷人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價值評估並將分户評估報告向被拆遷人送達→被拆遷人選擇補償方式,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訂立補償協議,若達不成補償協議或房屋產權人不明,市縣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公告;
③搬遷程序:
1)自行搬遷:訂立補償協議後,被拆遷人在約定搬遷期限內自行搬遷。或者政府根據作出的補償決定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在補償決定搬遷期限內(不少於90日)自行搬遷;
2)強制搬遷:被拆遷人在市縣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的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少於90日)又不搬遷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從社會層面來説
2008年的物價、房價能和2018年的比嗎?
北京2008年平均房價才12479,2018年就升至62957,上漲404%,重慶上漲了144%,廣州上漲了327%,上海上漲了242%。全國的房價、物價這十年間上漲地厲害,如果按照2008年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程女士一家能買到房子嗎?
更何況拆遷本是為了改善被拆遷人的居住環境,提高生活質量,哪有“一拆返回十年前”的理?
三從情理層面來説
既然2008年拆遷方對已簽訂補償協議的被拆遷人進行了合理補償安置,那拆遷方也應該對2018年的拆遷户進行妥善安置,這才能彰顯公平。
更何況拖了十年,拆遷方一直沒有履行妥善安置被拆遷人的義務,責任在拆遷方,那拆遷方就應該滿足被拆遷人的共同要求,給予合理的拆遷補償。
什麼“支持徵收工作”“破壞當前大好安置政策”,這是拆遷方入戲太深。既然都是合理公平的拆遷補償,還怕什麼?拿着十年前的補償標準,糊弄誰呢?
現實中,用幾年前的拆遷補償標準來徵收,是常見的違法徵收亂像。被拆遷人一定要清晰的認識到“只要補償標準不合理,就不要簽字”,就像程女士他們一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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