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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方式不給選,只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這樣的方式你接受嗎

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二者結合,這3種補償安置方式被徵收人有權自行選擇,徵收方無權直接決定;按人口還是按面積安置,徵收補償方案要有統一的標準,而不得隨意壓低被徵收人所獲的補償安置……

拆遷補償方式不給選,只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這樣的方式你接受嗎

【案情簡介】

案例一:前段時間,因城市改造,張某家的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

張某一家喜出望外,一家三代終於不用再擠在兩間小屋子裏了。

但是究竟是要錢還是要房,一家人各抒己見,張某想要錢,其父母想要房,以便將來養老之用,意見很難統一。

張某的問題是:徵收補償的方式都有哪些?他們之間又有什麼區別呢?

案例二:李某家的房屋因環境整治項目被納入徵收範圍,當李某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時,發現補償協議上面的補償方式是貨幣補償,這就意味着李某拿不到產權調換的房屋。

李某要求徵收部門以安置房的形式對其進行補償,否則便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

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則告知李某,由於其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安置房都已經被選完,現在房源緊張,因此只能對李某進行貨幣補償。

事實上,是徵收部門不願意給李某安置房。

李某的問題是:我要求以房換房合理嗎?如果對補償方式不滿意,可以起訴嗎?

【審理階段】

我們知道,房屋是被徵收人賴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資料,房屋如果被拆除,勢必會給居民的生活帶來不便。

允許被徵收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補償方式,有利於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據此可知,房屋徵收的補償方式一般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形式。

而到底選擇哪一種補償方式,則是被徵收人的自由,徵收部門沒有強制決定徵收補償方式的權力。

下面我們就對補償方式作簡要的説明:

1. 貨幣補償

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願意放棄被徵收房屋的產權,又不要安置的,徵收人可以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收購。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算,需要由專門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以評估的價格作為計算的依據。

2. 房屋產權置換

房屋產權置換是被徵收人用異地或者原地重新建設的房屋與被徵收人的房屋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交換的一種補償形式。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所調換的面積按照所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但是在現實操作中,很多選擇房屋置換的都是按照被安置人口來進行安置。

比如,北京市的安置面積為40-50平方米/人。

但是也不乏一些政府為了減少對被徵收人的安置面積,同時選擇兩種方式,即對人口多的被徵收户按照房屋的面積進行置換,對人口少的被徵收户按照人口數量來確定安置面積。

這樣的安置方式明顯是違法的,完全違反程序正當和公平原則。

在安置方式這件事上,徵收補償方案應按照有利於被徵收人的原則設置選項,而不應人為的通過“面積”與“人口”標準的調整來壓低補償結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也就是説,如果被徵收人因舊城區改建項目選擇產權調換的,徵收部門應當提供符合條件的房屋,否則補償決定的內容就是不合法的。

3. 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

在徵收補償中,對被拆除房屋一部分實行貨幣補償,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即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方式。

在現實操作中,這種形式是必要的,因為產權置換的房屋很難恰好面積相等,這就需要通過貨幣補償的方式加以補償。

這種結合的補償方式就是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綜上所述,在案例一中,張某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綜合運用兩種補償方式,給其父母置換一套房屋供其養老,其餘的選擇貨幣補償,再在自己心儀的地方購置房產。

如果房屋徵收部門在與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只給被徵收人一種補償方式,而使被徵收人喪失選擇權,此種補償安置方式是違法的。

在案例二中,李某要求以房換房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徵收方會對李某下發徵收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故此,李某是可以通過訴訟來救濟自己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