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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簽協議房子就被拆,被告訴是誤拆,合法嗎

還沒簽協議房子就被拆,被告訴是誤拆,合法嗎

徵地拆遷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並不少見,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徵地拆遷已經步入正軌,然而還是有部分拆遷方出於私利的考慮,在徵地拆遷中花樣百出,其中最為人們詬病的就是“誤拆”,這不,就有人中招了。

李先生在長木縣有一套房子於2016年被列入了新城改造計劃,由於李先生與拆遷方無法就補償標準達成一致,徵地拆遷陷入膠着狀態,2016年5月份,拆遷方表示妥協,要求李先生到拆遷方辦公室重新商討補償金額一事,李先生依約前往,但是最後仍未能簽署補償協議。李先生返回待徵收房屋後發現房子竟然被拆了,經調查發現拆房的不是別人,正是拆遷方委派的當地拆遷公司,李先生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來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拆遷行為違法,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在審理過程中拆遷方辯稱拆遷行為系拆遷公司誤拆,因拆遷公司工作失誤產生的問題應該由拆遷公司自己承擔,與拆遷方無關,此案屬民事糾紛,應駁回起訴。事實上真的如此嗎?即使是真的誤拆,拆遷方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我們就可以瞭解到拆遷方屬於徵地拆遷主體責任人,拆遷公司作為具體拆遷行為的實施者,其經過了拆遷方的授權,拆遷主體還是屬於拆遷方,那麼只要拆遷公司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實施的行為與徵地補償有關,其產生的法律後果就應該由拆遷方承擔;同時拆遷方還應該對於拆遷公司承擔監督的責任,即使真的是誤拆,拆遷方也是責任主體。

本案中拆遷方以誤拆的理由推脱顯然是行不通的,最後法院判決拆遷行為系行政違法,拆遷方將承擔此次行為的全部損失。隨着拆遷法律的完善,拆遷行為也將趨於規範,但是被徵收人仍應該在徵地拆遷中保持冷靜和思考,因為,徵地拆遷涉及的利益關係錯綜複雜,即使有的行為表面上合理合法,但事實上可能已經侵犯到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這也提醒了廣大被徵收人,對於徵收行為要持存疑態度,拆遷方的行為貌似合理但並不一定合法,在冠冕堂皇的語言也無法掩蓋其違法的行為,只要察覺有異,就應該積極維權,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去努力,去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