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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公私財物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佔用公私財物司法解釋是什麼?

佔用公私財物司法解釋是什麼?

1、侵犯財產罪的一類,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現規範簡稱為侵佔罪。

2、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的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想像成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佔他人財產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

2、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

3、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佔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

在我國的佔用他人以及公共財物的行為,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的,需要注意的是,侵佔罪是我國刑事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自訴案件中的一種,此時是要由被害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此時人民法院才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