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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農村房屋騰退案例,斷水斷電威逼幫拆?排除妨害顯神威!

斷水斷電似乎是徵地拆遷中屢試不爽的手段,本案的當事人就因為合法的房屋被列入騰退範圍,拒籤不合理的補償協議,引發村委會對房屋作出了斷水斷電式的逼籤行為,當事人對此束手無策。

北京市農村房屋騰退案例:斷水斷電威逼幫拆?排除妨害顯神威!

看本案中,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閆會東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幫當事人從斷水斷電困局中全身而退……【基本案情:不籤補償協議就幫拆?】李先生系北京市大興區某村的村民,在該村擁有承包地,土地用途為養殖。

據李先生向馬麗芬、閆會東律師介紹,2017年7月3日,某村委會發出了《告知書》,稱為配合集體經濟經營性綜合建設用地規劃實施方案落地,推動城鄉結合部環境綜合整治,提升地區整體環境,對我村非住宅進行拆遷騰退工作。

該村委會同時要求包括李先生在內的村民儘快在月底前與村委會簽署補償合同,否則將對李先生的房屋進行幫拆。

由於補償金額過低,李先生拒絕與該村委會簽訂補償合同。

為了逼迫李先生簽字,村委會將李先生的房屋水電切斷,致使其房屋處於斷水斷電的狀態,這嚴重影響了李先生的生產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李先生跟村委會吵過、鬧過,去鎮政府也反映過問題,12345的電話也打了不少,但是,問題卻一直無法得以解決。

無奈之下,李先生經朋友介紹,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閆會東律師。

【辦案經過:水電豈能隨便斷!】馬麗芬、閆會東兩位律師根據以往類似案件的承辦經驗,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做出如下分析:雖然本案排除妨害糾紛的一方主體是村委會,但是《民法典》對於排除妨害的法律規定同樣適用本案。

兩位律師認為,斷水斷電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犯,無論是拆遷還是騰退,採取斷水斷電的方式進行逼籤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明確了案件思路後,兩位律師迅速完成了起訴狀的書寫,並指導李先生到法院辦理了立案事宜,請求法院排除妨害,要求某村委會為李先生恢復供水供電。

村委會在庭審答辯中稱,原告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

起訴狀原告所述部分不是事實,第一,不是被告將原告水電切斷。

第二,被告沒説過要對原告房屋進行幫拆,事實上原告房屋也沒有被拆除。

第三,騰退不是和被告簽訂合同,即使斷水斷電也是奉命行事。

原告起訴是排除妨害,排除妨害應該是非法行為,本次拆遷騰退是政府徵地行為,與被告沒有直接關係,被告不存在過錯。

在騰退過程中絕大多數村民的房屋已經拆除,只剩個別三四户沒有拆除,在這種情況下相關工作造成停水停電的情況,是在拆遷騰退區域內不可避免要發生的,村委會無法控制。

馬麗芬、閆會東兩位律師指出:

一、李先生屬於涉案土地的承包人,其提交現場照片證實現其承包的涉案土地及房屋已被斷水斷電,村委會在第一次庭審中認可其已對涉案房屋斷水斷電。

涉案的房屋被斷水斷電,該行為對李先生產生了實質的影響,村委會在庭審中承認對涉案房屋斷水斷電是自己所為,因此某村委會有義務排除妨害。

二、排除妨害請求權受法律保護。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妨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

本案中,李先生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拆除騰退過程中,村委會應採取正當途徑,妥善解決糾紛,現其給李先生斷水斷電的行為不妥,李先生要求恢復供水供電,並達到使用標準的請求,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認定,某村委會的答辯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斷水斷電的行為無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授權,故判決被告某村委會恢復原告李先生在涉案土地、房屋上的供水、供電(需達到正常使用標準)。

通過本案,在明拆遷律師提示廣大被拆遷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大家要依據我國法律法規,通過法定程序,藉助司法力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時清除已有的侵害。

就本案而言,“斷水斷電”本身事實上可以看作是一種 “逼籤”行為——通過斷水斷電讓涉案房屋無法使用,從而迫使被拆遷人儘早簽訂補償協議。

被拆遷人對於村委會斷水斷電的行為不能聽之任之,否則將導致自己在補償安置的協商溝通中陷於被動的局面,且難以維繫下去。

“怎麼斷的,怎麼恢復”,應是廣大被拆遷人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