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斷水斷電”破壞房屋,逼迫搬遷是合法的嗎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對於遲遲不肯簽訂的協議的被徵收人,善於利用“斷水斷電”這樣一種方式來對被拆遷人的日常生活與工作形成壓力,很多被拆遷人苦於實力的相對薄弱,就此妥協。對房屋進行破壞,直至房屋被破壞成“危房”,然後以拆除危房的名義拆除房屋,也是是徵收單位常用的伎倆。今天即明律師帶來的這個案件,被徵收人不僅被停水停電,房子還被徵收方撞壞了。
拒絕籤徵收協議,被斷水斷電
焦某系陝西某地農機修造廠院內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該地政府於2017年6月12日作出《棚户區改造房屋徵收公告》,焦某的房屋就在徵收範圍之內。由於焦某與徵收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所以拆遷協議遲遲未能簽訂。2019年11月29日,焦某接朋友電話告知,有挖掘機在拆除焦某房屋東側的房屋,焦某趕到後發現焦某房屋東側第三層牆面被撞出一個大洞,並且焦某房屋的承重牆及部分房間的牆面,地面被撞多處裂縫,同日焦某的房屋被斷水斷電,直接導致焦某的房屋成為危房,無法居住使用。不知該怎麼辦的焦某找到了即明律師事務所,為其代理該案子。
即明律師對案情進行了分析與研究後認為,徵收方不僅被牆體進行了不同程度的破壞並且斷水斷電,顯然是為使房屋不能正常居住,實現逼遷的目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此類發生在房屋徵收過程中的行為,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即該地人民政府承擔法律責任,遂以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斷水斷電破壞房屋的行為違法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辯稱,截至2019年12月31日,徵收範圍內除焦某房屋外全部依法拆除完畢,關停拆遷區域水、電的行為並非針對焦某的房屋。2019年11月29日,在拆除焦某房屋相鄰房屋時,因施工人員操作機械失誤,將焦某房屋東側牆面撞擊一個洞,並不是故意撞壞。
顯然法院對被告這種明顯狡辯的説法並不認可,最終判決確認被告破壞焦某房房屋、對焦某停水停電的行為違法。
即明律師提醒大家,我國法律明確禁止在拆遷中利用類似斷水斷電等帶有逼迫性質的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因此當我們遇到這種斷水斷電逼迫你搬遷的情況時,一定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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