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進行協議拆遷是合法的嗎?
一、政府進行協議拆遷是合法的嗎?
符合規定就合法,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府徵收土地有哪些手續?
1、擬定徵用土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徵用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
2、審查報批。徵用土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用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時批准徵用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徵用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而徵用土地審批權屬於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後報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
3、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徵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4、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着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徵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
5、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徵用土地的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徵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向被徵地單位和農民支付有關費用,落實人員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遷方案。
6、清理土地和實施徵用土地。徵用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後,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用的土地進行清理,並組織實施徵用土地和供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審批。
政府的拆遷決定雖然是強制性的,但是組織實施的過程當中有些問題具體還是要和被拆遷户進行協商的,如果政府單位沒有行政用地規劃許可證,也沒有向上級有關單位報批這次拆遷行為,這樣一來的話,當地政府部門的拆遷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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