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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容踐踏,徵收方斷電“逼遷”被最高院確認違法

法律不容踐踏,徵收方斷電“逼遷”被最高院確認違法

在舊城改造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果被徵收人和徵收方,對補償事宜不能達成合意被徵收人未在徵收方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搬遷,等待被徵收人的往往是各種逼遷措施,斷水斷電就是其中最簡單有效的一種,有的被徵收人往往頂不住壓力選擇妥協,那麼面對這種逼遷手段,被拆遷人該如何正確應對?

某公司2005年從其他公司手中轉包了60畝場地及全部建築。2006年,該公司在承包範圍內增建部分經營性用房。2012年,當地區政府組織成立指揮部,對該公司所在地進行城中村改造拆遷。

因補償不能達成合意,2014年12月,城鄉規劃局對該公司作出《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該公司不為所動,眼見“以拆違促拆遷”的手段沒有起到效果,2014年12月6日指揮部向電力公司發送《關於停斷XXX違法建設電力供應的函》,要求供電公司配合停止對該地塊違章建築供電。

該公司認為區政府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出乎意料,徵收方的斷電行為一審即被確認違法,徵收方不服,又提起上訴和再審均被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駁回!

主要因為該公司聘請的律師抓住了以下三個關鍵點:

涉案的建築物最晚的在2006年就已經建成,一直未被認定為違建,在徵收開始後又由城鄉規劃局作出違建認定,可見徵收方認定違建的目的明顯是“以拆違促拆遷”;

本案被訴的是區政府通知停電的行為,只涉及經營行為,與經營場所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無關;

根據《XX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的停水、停電措施應僅限於違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水、電,且依法作出停水、停電決定後,應及時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停止對違法建設工程的供水供電。也就是説區政府無權對已經建成的違法建築作出停電的決定!

由此可以看出任何一個看似簡單的勝訴,都離不開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和熟練運用,晏清律師在這裏提醒大家,遇到斷電逼遷情況,首先要與供電公司取得聯繫,問清斷電緣由並錄音,如果是徵收方直接破壞線路,要及時拍照錄像取證,然後儘快向專業律師諮詢維權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