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意見,維護被徵收徵用者合法利益
目前,城鎮化推進速度越來越快,徵收拆遷工程覆及全國。
強拆和涉及產權的“民起訴官”案件也引發社會公眾的關注。
如何解決好徵收徵用中強拆等相關違法問題,一是能保障眾多被徵收者的合法利益,穩定地區社會秩序;二也能將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貫徹實施到每個糾紛案件中,根本上有利於民生髮展。
近期,最高法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中提出:堅決防止濫用公共利益,要遵循及時合理的補償原則,對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顯偏低的,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充分保護被徵收徵用者的合法權益。
對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要堅決依法支持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訴求。
對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變政府承諾的,要依法判令補償財產損失。
上述《意見》,向被徵收者傳達出兩個信號:
一、政府違法承諾,被徵收人可進行法律維權,要求補償或賠償。
二、“公共利益”需合理界定,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費用必須合法、合理。
這兩個意思放在實際的徵收拆遷中,應該如何來理解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根據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來為你解釋《意見》的實際意義。
一、政府違反承諾,放在徵收拆遷實踐中的主要表現方式有:
誘導被徵收人簽訂“空白協議”;以過限的“拆遷獎勵為由鼓動被徵收人在不合理補償情況下,及早搬遷;半夜偷拆、停水停電逼遷
這樣的種種徵收拆遷現象都是政府違反承諾,違背行政機關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的體現。
被徵收拆遷人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最高法《意見》指示,可進行維權。
當然,專業的事情需要專業人員來做,被徵收人如果要維權,要及時諮詢律師。
因此,被徵收拆遷人因政府的違反承諾行為,主張維護自己合法利益,再一次有了明確根據的出處。
二、在實際的徵收拆遷中,徵收拆遷方肆意界定“公共利益”範圍,佔用農民耕地謀取私利的現象有很多,大大的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利益。
還有就是拆遷方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拆遷成本,採用各種方式壓縮被徵收拆遷人的徵收補償費用,導致徵收拆遷補償費用過低,成了當下徵收拆遷工程的普遍現象。
在明律師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最高法《意見》再一次重申,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充分保護被徵收徵用者的合法權益。
言外之意是要求徵收方要按照市場價格補償被徵收拆遷的損失。
因此,被徵收拆遷人一定要在徵收方給到市場價的補償費用的前提下,才能同意簽署相關征收補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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