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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方以斷水斷電方式逼遷,我該怎麼辦?

被徵收方以斷水斷電方式逼遷,我該怎麼辦?

在徵收拆遷過程中,如果被徵收人不配合徵收方按期簽訂補償協議並搬遷,斷水斷電斷網是徵收方最常見的逼遷手段,面對這樣的困境,被徵收人該如何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王先生家住安徽省某市,2012年3月21日,當地區政府組織成立指揮部,對王先生家所在地進行城中村改造拆遷。2014年12月6日和2014年12月10日,指揮部分別向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某市供電公司發送《關於停斷違法建設電力供應的函》和《通知》,函和通知中表明因開發地塊違章建築正在進行拆遷,為避免違章拆除中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要求供電公司配合停止對該地塊違章建築供電。因王先生的經營性用房住所地在拆遷範圍內,2015年4月22日,王先生在訴鄭州供電公司供電合同糾紛一案中,由供電公司舉證得知區政府的行為。王先生認為區政府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那麼在這個案子中,區政府該不該承擔責任?區政府辯稱,《關於停斷違法建設電力供應的函》屬於行政機關與企業商洽和聯繫工作的銜接溝通過程,不是在行使行政職權,對供電公司不具有命令性和強制力,也不會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不屬於行政法律規範調整的“行政行為”,不符合行政訴訟受理範圍。

誠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區政府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對已經建成的違章建築拆除時可以採取停斷電的行政職權,《關於停斷違法建設電力供應的函》就不能被認為是行政法律行為,但卻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具有行政權能的組織運用行政權,針對行政相對人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權利義務的行為。本案,區政府通知供電公司停電是希望供電公司提供輔助行為,並未在區政府與供電公司之間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權利義務,不具備行政行為的實質要件,因此區政府通知停電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但是,區政府作為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權能,其通知供電公司停電是其涉案拆遷工作的一部分,具體運用了行政權,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對涉案開發地塊停止電力供應區政府拆遷工作的一部分,涉案開發地塊是否如涉案函和通知中所述屬於違法建設、存在火災隱患的判斷職責屬於區政府,供電公司對上述事項不具有判斷能力,其也沒有判斷義務,其停止電力供應僅是輔助區政府的行為。相應的,停止供電可能對王先生造成的不利影響的合理注意義務,也應當由區政府來承擔。

最終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請求,確認區政府要求供電公司對王先生經營性用房停止供電行為違法。本案可以説是徵收拆遷糾紛經典判決,值得收藏,如果您也有拆遷的法律問題,可以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