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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維權的那些“表面文章”,你千萬別這麼

徵收維權的那些“表面文章”,你千萬別這麼

隨着廣大被徵收人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徵收項目的啟動與徵收維權之間的關係逐漸變得密不可分,可以説是“有項目,就有維權”。

無論如何,這是老百姓開始主動行使權利的表現,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值得積極認識與肯定。

問題在於,一些羣眾所進行的維權行動,表面上看起來忙忙碌碌,投入不凡,實際上卻是典型的做“表面文章”,達不到實效。

那麼,被徵收人究竟該有意識地避免哪些維權的“表面文章”呢?徵收維權,怎樣做才算是“維”到了點子上呢?

在明拆遷律師在逾10年的徵收案件代理過程中,對於各式各樣的被徵收人見得多,瞭解得也深。

從某種意義上講,被徵收人都是不同的,徵收方的官員、人員卻是大致雷同。

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被徵收人着實應當把功夫多下在認識自己身上,儘管真這樣做並不容易。

“表面文章”之一:一味拖延、等待,甘當釘子户

有的被徵收人一方面對徵收補償非常不滿,一方面卻又因各種原因而遲遲不採取有效的維權舉措,而是選擇了一味觀察、等待,最後致使自己被拖成了釘子户。

確實有些項目,用地、動工可能並不着急,或者規劃後來又發生了調整變化,三年五年都是它,被徵收人始終在拆遷區內生活。

但需要注意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換言之,佔徵收補償大頭的評估價,只能依據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進行計算,和房屋何時被拆、被徵收人何時簽訂補償協議無關。

拖延時間過長過久,從最終補償落實的狀況上看對於被徵收人未必是有利的,尤其是在貨幣補償逐漸成為主流的情形下,對於被徵收人購買安置房可能造成更多不利影響。

需要指出的是,反對“拖延、等待”,與通過維權搭建協商平台之間是不矛盾的。

被徵收人消極不作為,徵收方則很可能始終在積極作為,其結果自然可想而知。

“表面文章”之二:盲目請拆遷律師,不知要幹啥

我們經常拿請拆遷律師和看醫生做類比,的確,這二者相似之處非常多。

那麼毫無疑問,生病看醫生,得信一個大夫的,而不能同時看好幾個大夫,吃好幾個大夫開的藥。

然而實踐中,部分被徵收人卻在請拆遷律師這件需要投入大成本的事情上犯了錯誤。

一種情況是先請了一些地方上的“萬金油”律師,發現案件情況不好了又進京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

殊不知,案情在這段時間內很可能已經朝着不利於被徵收人的方向發展了,這就導致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在接案後處理起來空間被嚴重壓縮,很多本來可以走的程序都已“過期”,最終的效果也會大受影響;另一種情況是個別被徵收人會同時聘請多位不同律所的拆遷律師,將整個徵收維權的不同案件交給不同的拆遷律師來代理。

這樣做的結果,就如同前面舉的看醫生的例子一樣,自然是不理想的。

“表面文章”之三:盲目起訴、提程序,卻無後續跟進手段

有些被徵收人的維權理念尚停留在“多起訴”“多複議”“多申請”的三多階段,指望通過較大的數量和較高的頻率來向徵收方施壓。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多”不如“精”,寧缺毋濫,大量程序的提起勢必會佔用被徵收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卻未必能收穫好的效果。

有的被徵收人會要求自己委託的拆遷律師去為自己未與拆遷律師溝通、商量就直接提起的程序準備文書、開庭,對於徵收維權大局而言這是極不負責任的做法。

從另一個層面上講,對於“反覆、大量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等情形,立法部門已經在着手考慮通過修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來加以遏制。

類似以“量”取勝的想法,恐怕也是不能實現,沒有未來的。

被徵收人需要明確的是,你的起訴、複議、申請是為了什麼?如果沒有實現最初的目的,接下來你還能怎麼做?如果這兩個問題不清楚、不明白,程序就不要隨意提。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好的徵收維權,至少要做到以下3點才算是成功:其一,對法律足夠信任,有積極依法維權的決心和行動力;其二,一次性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請對幫手,事半功倍;其三,制定整體維權方案,具體步驟精細落實,點面結合分清緩急,科學維權。

摒棄上述表面文章,徵收維權的最終目標——提升補償數額才能有望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