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六年之久被徵收人還沒有得到安置,該如何辦
近年來拆遷這一話題的熱度居高不下,因拆遷而帶來的問題也隨之而來。即明律師最近接待的當事人存在的相同的問題就是簽了安置補償協議,已經過了交付期限,但是政府卻一直不給安置補償。今天即明律師就以案釋法,為大家解讀一下,簽了安置補償協議,政府一直不給安置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應對?怎麼樣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拆遷六年之久未得到安置
李某是某街某號住户。2012年2月份,政府貼出公告,對該街區進行綜合改造,拆遷辦與李某簽訂了《城中村(棚户區)改造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住宅)》,2013年4月8日,拆遷辦向李某交付了一份《驗收單》,載明“房屋驗收合格”,隨後拆除了李某房屋的門窗和裝飾,並斷水斷電,告知李某自行在外租房過渡,並口頭承諾於同年的5、6月份給予拆遷安置補償。
但時至今日,李某在外租房居住已有6年多,安置補償卻一直沒有着落。在這期間李某多次找過拆遷辦,拆遷辦給出的回覆也是次次不同。李某也曾向法院提民事訴訟、網上留言等多種方式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均沒有結果。在諮詢過專業律師後,李某於2019年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拆遷方依法履行拆遷補償法定職責並給予徵收補償。
但是在庭審中,拆遷方提出了抗辯,他們認為,第一李某的起訴已經超過行政訴訟法定起訴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自開始拆遷到李某起訴之日已超過6年之久,遠遠超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
第二提起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的前提條件是其已向行政機關提起申請。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或者履行不滿意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訴。而我們在收到《行政起訴狀》之前,並沒有收到李某提交的履行相關法定職責的申請。因此,李某的起訴並不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條件。法院依法應當駁回李某的起訴。
行政機關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對於行政機關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本案中,李某房屋被徵收後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李某以要求拆遷方履行補償職責提起訴訟,並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行政部門不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當事人可直接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李某要求拆遷方履行拆遷補償法定職責,系拆遷方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故李某提起要求履行拆遷補償義務性質的訴訟不需要以先提出補償安置申請為前提條件。
本案中,李某與拆遷方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在無證據證明該協議無效,或應予撤銷的情形下,應當履行協議內容,在對李某房屋已經實際拆除的情況下予以安置。拆遷方未及時對李某按照拆遷安置協議進行安置系不履行法定職責。
最終,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拆遷方一個月之內按照拆遷安置協議進行安置。
即明律師在最後也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徵收補償協議是約定徵收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依法訂立的補償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因此,當房屋徵收部門未履行其合同義務時,被徵收人一方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來進行維權。面對徵收方一直不履行合同內容,且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就不要過多的跟徵收方糾纏不清,及時聯繫專業律師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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