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補償決定,文件是不是就不生效了
在徵地拆遷中,有的當事人對於補償不滿意,在收到徵收文書時就將其撕毀了,以為這樣文書就不生效了。這樣的認識實在是大錯特錯,不僅不能阻止文件生效,反而延誤了維權時機。
湖北某地的李先生近日遇到了一件煩心事,房子住得好好的,突然就收到了法院的裁定,説什麼准予強制執行,房子馬上就要被司法強拆了,而且直接就是終審裁定,連維權的機會都沒有。
今天即明拆遷律師就以案釋法,為大家科普解答如何應對補償糾紛,及收到的法律文書。
周邊房價1.2-1.5萬,拆遷補償給了8100元/平,差價誰來補?
2018年年初,李先生當地開展拆遷項目,規定最遲簽約期限為2018年8月底。這期間,拆遷方數次來找李先生協商補償的事情,但雙方一直無法就補償價格達成一致意見。
李先生的房屋是建造在國有土地上的二層小樓房,房屋面積共計215平。在周邊的房價已經達到12000到15000元的情況下,拆遷方開出了總價175萬的補償方案,摺合單價8100餘元/平。
對此,李先生多次拒絕了徵收方提供的協議,“這個賠償價比周邊房價低了4000-7000元/平。我怎麼能籤呢?”他認為按這個方案補償,他也買不回來現在這麼大面積的房屋,“整體少了80-100多萬,比較吃虧”。
協商多次未達成補償協議,徵收方作出補償決定,被當事人撕毀了
來回幾次周旋後,徵收方後來又將補償提高了20萬,給出了195萬的總價,但還是達不到李先生預期的價格。協議始終沒簽下來。
轉眼到了八月底,簽約期限屆滿。徵收方也不再來人協商,而是做出了一份補償決定。金額是195萬。李先生極其不滿,當場撕毀了補償決定。
工作人員拿着執法儀,對李先生撕毀補償決定的行為進行了拍攝記錄。過了幾天,李先生又在公告欄處看到了自己的那份補償決定,李先生並沒有過多理會,想着補償不合理不如不拆,正好拆遷方也不再來了,不如安心住下來。
因未採取法律救濟途徑,超過維權時效,當事人收到了強制執行裁定書
轉眼半年多過去了,今年4月,李先生突然收到一份法院的裁定書,上面寫到,申請人已於2018年8月30日作出補償決定並公告,被申請人(李先生)在規定期限內既不復議,也不訴訟,該決定已經生效。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司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本院應准予執行,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這下李先生徹底蒙了,法院下達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房屋要被強拆了,補償並不合理,而自己卻再也沒有提高補償的機會了。明明自己當初撕毀了補償決定,怎麼就説已經生效了呢?
維權誤區:不同意拆遷,撕毀補償決定,文件就不生效了?
李先生認為文書撕毀之後,就不發生效力,而法院則認定拆遷方已經履行了送達義務,所以在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怎樣才是有效的送達?
很多老百姓覺得,拆遷方給得文件不合理,只要我不簽收就沒事,拆遷方也不能拿我怎麼辦。其實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拒絕簽收,換來的不是撤銷決定,而是權利的忽視甚至喪失。拆遷方可以將文書留到被拆遷人住所,然後採用邀請見證人、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這種送達方式稱為留置送達,為法律所認可。
本案中李先生遇到的就是典型的留置送達,表面上看本人沒有親自簽收,且文書已經被撕毀,但其實拆遷方的工作人員拿着執法儀,全程都在拍照記錄,並且補償決定除了送達之外也合法的進行了公示,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完全有證據證明自己充分的履行了送達及公示義務,所以即使補償決定被撕毀,該決定對李先生也是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的。
結合法律規定和真實案例來看,送達並不是非要經過本人簽字,其他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同樣可以視為有效的送達。
收到補償決定文件切莫輕視,維權要趁早
即明拆遷律師提醒大家,拆遷方發的每一個決定的文書都非常重要,尤其是補償決定,是會對咱們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重大影響的,一定要引起重視。不要以為銷燬就沒事了,該維權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維權,才能有效保護咱們的合法權利。
我注意到很多當事人都在問這種情況下怎麼維權。請大家記住:在收到補償決定書後可在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來維權。具體操作,可以諮詢律師獲取指導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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