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村民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有沒有效
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尤其是在農村,很多老百姓在面臨徵收的時候,可以發現更多的是由村委會來做徵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簽訂的補償協議都是和村委會簽訂的,我們都知道徵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政府的行為,那麼,究竟老百姓和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呢?
村委會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究竟着扮演着什麼角色?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的規定,徵收集體土地的,應根據被徵收土地的性質、徵地面積等,根據規定報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與被徵收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的應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不屬於行政主體,更沒有土地徵收主體資格。在實踐中村委會作為具有“上載下達”的職能,在徵地過程中往往會受徵地行政機關的委託,以徵收方的名義參與到徵地活動的組織實施中,此時對於被徵地農民來説,村委會又站在了徵收方的位置上。
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在徵地拆遷實施行為的過程中,我們主要根據實施的主體來劃分情況。
第一種情況,村委會是依法接受徵收方也就是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委託,跟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的,並且沒有其他違法事由的前提下,我們可以認可這個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在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村委會既然受土地徵收主管部門的委託,那就必須要有合法的書面委託,否則我們是可以追究村委會簽約行為的行政機關的責任。
第二個情況,就是説,當地沒有徵收項目,而是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實施徵收,並且與村民簽訂了補償協議。上面我們也有提到過,村委會是沒有徵收的主體資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制定徵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以及組織實施徵地行為,這個前提下,可以確定的是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協議屬於無效合同。
大家如果簽訂了這種協議,可以在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等舉報申請查處,並通過訴訟途徑確認協議無效。
在遇到徵地拆遷的過程中,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自己項目徵收的主體究竟是誰,再來選擇是都簽訂補償協議。把握不準的,可以及時諮詢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在律師給您詳細分析以後,再簽字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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