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閣樓怎麼算
一、房屋拆遷補償閣樓怎麼算
拆遷閣樓的補償標準不是法定的,要根據閣樓的市場價格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拆遷閣樓有哪些補償金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三、閣樓拆遷補償爭議立案後可以延期開庭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應當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且無法及時作出決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四、閣樓拆遷補償爭議立案後被告有哪些權利
1、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
2、在訴訟中,必須接受法庭的合法傳喚,及時應訴。
3、必須遵守訴訟秩序,服從法庭指揮,不得妨礙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4、對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舉證的義務。
5、必須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
6、法庭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被告不得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7、必須自覺接受和服從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8、不得因行政訴訟無原則遷就行政被管理一方而放棄行政管理。
五、房屋拆遷補償訴訟
關於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拆遷當事人和其他拆遷參與人蔘加下審理和解決拆遷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的總和。拆遷行政訴訟的上述定義包含了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拆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以及與拆遷活動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員或組織,被告則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拆遷管理部門,這也是人們通常所説的行政訴訟的主體特定性。
第二,拆遷行政訴訟的客體是拆遷管理機關的針對拆遷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拆遷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或參與人認為拆遷管理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引起。這裏的關鍵是認為而非確實存在侵權。是否存在侵權是訴訟中解決的問題,起訴時只要原告主觀上認為就行了。
第四,拆遷行政訴訟不同於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之處在於“司法性”,是一種司法活動,必須是在國家審判機關的主導下進行的活動。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形成糾紛;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內拒絕搬遷,形成糾紛。
處理方式:
1、對上述第一類糾紛的處理:
(1)、行政裁決: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訴,拆遷補償規定閣樓補償標準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但是拆遷閣樓的補償標準不是法定的,要根據閣樓的市場價格確定。房屋拆遷補償閣樓怎麼算這個問題就介紹到這裏,如果對於該問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為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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