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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瞭解了嗎,為什麼你的徵收評估報告會不合法

被拆遷人瞭解了嗎,為什麼你的徵收評估報告會不合法

經歷過徵收拆遷的人都知道,徵收拆遷中評估報告直接決定了最後的拆遷補償利益。

也就是徵收評估報告內容裏的評估價格越高,被徵收拆遷人最後的拆遷補償款就會越高。

因為拆遷補償款是根據評估報告來計算的。

但是在現實的拆遷中,很多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過低主要是土地房屋的評估價過低。

評估價過低一方面是因為評估由拆遷方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另一方面是因為評估程序的不合法而導致在評估過程中出現“暗箱操作”的現象,進而導致評估價格偏低,然後拆遷補償利益也會過低。

拆遷方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很容易想象這裏面的不公平存在。

也就是評估機構基本上就是聽命(拆遷方的命令)行事,這樣進行的評估很難去衡量公平了。

因為這樣的現象過於普遍,現在很多被拆遷人在此方面也提高了警惕。

所以在這方面也開始漸漸有了改觀。

而讓被拆遷人容易忽視的是評估程序上的不合法也會導致評估的不公正,進而影響拆遷補償利益。

那徵收評估報告的不合法是以怎樣的形式呈現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紀召兵、肖衞紅律師以代理的勝訴案件現身説“法”,讓你看看為什麼你的徵收評估報告會不合法。

案情簡述

2015年5月14日,泉山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予以公告。

8月25日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內容確定了徵收範圍和徵收房屋的評估機構公司。

根據《決定書》及公告,王某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

據此,並沒有什麼問題。

問題出在接下來的過程中。

2015年7月11日評估機構根據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基準價格作出了初步的評估結果並公示,評估結果中列明瞭被徵收人王某的補償價格。

但是,該評估結果卻並未經過王某本人的同意而自行進行的評估。

泉山區政府的官方説法是:被徵收人王某在通知確定時間無正當理由拒絕評估機構入户查勘進行評估工作,也沒有另行約定時間。

評估機構遂根據徵收補償方案確定了初步的評估結果。

被徵收人王某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

言下之意:評估機構是乘王某不備之機進行了房屋評估,並據此得出了評估結果。

因此,王某認為徵收補償標準不合理,一直沒有與徵收實施單位達成徵收補償協議。

2015年11月25日,王某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紀召兵、肖衞紅作為訴訟代理人,認為泉山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所依據事實不符,徵收補償安置條件顯失公平。

訴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庭審過程

該案的主要切入點在於評估機構在沒有經過原告(王某)的同意下,擅自進行評估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且紀召兵、肖衞紅律師在庭審上提供了相關的證據鏈條,其中有錄音及文字整理的證據證明出原告與被告就房屋評估已經另行約定了評估時間。

而在7月10日原告拒絕評估是因為原告帶其母親去醫院住院治病,並有醫院提供的入院材料。

也就是説,原告王某有合理的不能配合入户的理由。

並且還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與基準價相差近2003元每平米,直接導致原告王某的拆遷補償利益的巨大折損。

被告據此也提供了相關的反對證據,但卻系偽造。

勝訴結果

根據上述證據認定及庭審辯論,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被告徐州市泉山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據此,紀召兵、肖衞紅律師維護了被拆遷人王某的利益。

律師點評

拆遷中的評估報告是決定拆遷補償的關鍵,也是拆遷方最想“動手腳”的地方。

越來越多的被拆遷户也開始知道要自己去選定拆遷評估機構以確保評估的公正和公平。

但是評估程序有一整個流程,並不只是一個評估主體就能決定評估結果的。

上述案件所涉及到的一個程序就是評估的實地查勘記錄要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而在案件中評估機構在沒有經過被拆遷人王某的簽字和認可就進行初步估價和公式,很顯然的違反了法律規定,這也就直接牽涉到整個補償決定的不合法,進而侵犯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

該案值得各被拆遷人借鑑的是:評估報告不合法,不止於評估主體的偏行政化,更在於進行評估的過程中。

評估方的不合流程的評估方法是會直接導致評估報告的不合法。

被拆遷人維權儘可能從這些不合法的行政行為處着手,這樣才能爭取到談判協商的主動權,進而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