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出具的評估報告,比拆遷户的估價少了近四百萬,信誰?
在徵地拆遷的事件中,對於我們的財產損失,徵收方往往會找一家評估機構來進行評估,然後按照評估機構作出的估值進行賠償。即明律師接下來説的這個案例,就是這樣的一個事件。但不同的是在這個案件中被徵收人對徵收方作出的評估不予認可,另行找機構做了一份評估,兩份評估報告的金額卻相差千萬。那麼對於這兩份差距頗大的評估報告,到底應該按那個來進行賠償呢?
駕校被徵收,兩家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值金額竟相差近四百萬
2009年7月1日,寧某與鎮政府簽訂《租賃土地合同書》一份,租用新堡鎮政府一塊土地,租賃期限20年,後在租賃土地上開辦了駕駛員考試學校。2016年4月28日,因國家建設,縣裏作出拆遷決定,寧某創辦的駕校就在徵收範圍之內。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縣裏於召開專題會議,其中對涉及徵地拆遷及建設相關事宜的決定為:由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資產評估公司具體負責,將寧某的資產評估報告進行比對,查漏補缺,對企業電子設備、設施等,因整體搬遷造成毀損不能再利用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按搬遷損失予以評估,對拆遷後電子設備設施仍可繼續使用的,按搬遷費用給予評估。
在涉案土地徵收拆遷過程中對於拆遷造成的房產損失,鎮政府與寧某簽訂了《駕校房產搬遷補償協議》,由鎮裏向寧某支付房產搬遷損失補償費18787968元,該協議已履行完畢。但是對於實物資產(構築物、管道渠口、機器設備和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寧某與國土資源局產生了分歧。
寧某自行委託的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值為8896528.48元;而國土資源局的委託的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值為496.92萬元。由於估價差距巨大,雙方未能達成補償協議。
於是寧某起訴請求:依法判令徵收方對其徵收行為給寧某造成的實物資產損失重新進行評估並做出賠償決定。
縣政府、鎮政府、國土資源局誰是這次賠償的主體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故縣政府是本案徵地拆遷項目的工作主體、責任主體和組織實施主體,是徵地拆遷工作的總負責。
而土地資源局及鎮政府只是徵地拆遷工作的具體實施者,受縣政府的委託從事本次徵地拆遷工作,對外代表縣政府,不是徵收拆遷主體,如確需對徵收或者損失予以補償應由徵收主體作出決定。故寧某要求對因徵收行為造成的實物資產損失作出補償決定的應當是縣政府來進行賠償。
縣政府是否應當補償寧某主張的實物資產損失?
縣政府在本次徵收工作中,對給寧某造成的拆遷損失,已由鎮政府與原告簽訂了補償協議,且部分已經履行。對於在拆遷中給原告造成的實物資產損失,縣政府也召開專題會議已進行了研究,並已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因拆遷造成電子設備、設施等,毀損不能再利用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按搬遷損失予以評估,對拆遷後電子設備設施仍可繼續使用的,按搬遷費用給予評估。
説明在本案中徵收行為確實給寧某造成了實物資產損失。至於損失的大小,雙方各自委託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的損失數額差距較大,縣政府作為本次徵收主體,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因徵地拆遷造成的實物資產損失進行調查核實,客觀公正地予以認定,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因此寧某請求徵收方重新評估並作出賠償決定的請求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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