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報告的坑,您跳過去了嗎?
説到徵地拆遷,我們第一時間想到的大約就是補償。但是拆遷補償並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而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拆遷區域內房產進行價格評估來確定的。
經常有當事人撥打我們的諮詢熱線,説:“我的房子,怎麼評估出來就這麼一點錢”。在現實中,很多被拆遷人明知道評估出來的補償是不合理的,但是往往説不出所以然,更找不到合理的應對措施。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就來介紹一下拆遷評估的常見違法點。
評估機構的選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第四條就評估機構的選擇方式作出了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也就是説評估機構的選取,必須通過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抽籤或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
在實踐中,被徵收人常常面臨徵收方單方面選定評估機構的情況。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我國法律賦予了被徵收人自主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確立了被拆遷人在選擇評估機構過程中的主動權。徵收方直接指派的行為是明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從而拿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評估報告的內容
在實踐中,被徵收人收到的分户評估報告常常只有一個數字。這時我們不禁要問,評估報告是怎麼做出來的?只有一個數字,誰會認可。
因此,評估報告不僅要做出估價結果還要提供確定結果的理由。比如估價的依據、估價原則、估價方法等等。同時,房屋的構造、位置、周邊環境和內部裝修的情況也要附在評估中。除此之外,評估報告中需要負責此次房屋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打印或者簽章代替簽字。
評估時間點和有效期
在生活中,有很多被徵收人還未收到任何相關部門發佈的書面材料,就來了一撥人説要進行評估,收到評估報告很長時間後才正式公告徵收決定。這是怎麼回事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0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由此可見,上述行為是違法的,且很有可能是會傷害到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
那麼評估報告的應用有效期又是指什麼?建設部頒發的《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的第二十六條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
評估的目的是真實反映房地產的真實價值,以達到合理公平的補償,而如果評估報告做出時間較長,市場變化較大,不能真實反映其價值,被徵收人可要求重新評估。
評估不合理,這些救濟途徑可以幫助您提高補償!
評估報告價格不合理,拒絕簽字或撕掉就可以了嗎?顯然,這種方式並不能使評估報告失效。那我們可以怎麼做呢?
其實法律明確告知了我們維權的途徑:
第一,申請複核評估結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20條的規定:“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時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22條的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專家委員會是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具有比評估機構更高的專業性和權威性,通常能夠獨立、客觀的進行鑑定,是受到法律認可的,因此在遇到評估報告存在問題的時候,被徵收人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進行維權。
第三,訴徵收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也就是複議或者訴訟徵收補償決定。在徵地拆遷案件的庭審中,法院也會依職權對涉案評估報告的合法性進行調查。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於“評估報告中違法點”的相關法律知識。在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如果遇到了評估不合理的事情,不能消極怠權,可以採取申請複核評估結果、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以及訴徵收補償決定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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