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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方用兩年前的評估報告來徵收,合法嗎?算了下,補償少一半

李女士在安徽馬鞍山市某城區有一套房屋,2016年因舊城改造將其納入徵收範圍。同年12月,當地房屋徵收部門與被拆遷人抽籤確定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其作出評估報告並送達給被拆遷人。然而這次徵收“光打雷不下雨”,一直沒進行。

徵收方用兩年前的評估報告來徵收,合法嗎?算了下,補償少一半

房價明明8千,補償只願給4千,中斷兩年的房屋徵收,坑了拆遷户

2018年1月的時候,中斷的徵收突然“復活”了。奇怪的是,徵收方告知李女士,補償標準還是要按照2016年的房屋評估報告來計算。“兩年時間物價和房價還能是同一個水平嗎?”離奇的徵收,離奇的補償標準。李女士疑慮重重。

兩年時間,李女士家周邊房價已從平均每平4000元漲至每平8000元,房價足足翻了一番。如果徵收方的補償金額不根據市場情況相應提高,李女士拿到手的補償款只夠買到原來房屋的一半面積。“相當於兩年時間,我的房屋無緣無故就憑空消失了一半。”李女士心中不服,認為這樣的徵收“未免太不講理”。

雖然李女士極力反對,但徵收方還是做出了徵收補償決定。補償標準還是要按照2016年的評估報告來。

那麼,這樣的徵收是否合法?補償是否合理呢?在徵地拆遷中,遇到這種情況,又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為大家仔細分析。

房屋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到底有多長?封存兩年的評估報告還管用嗎?

根據建設部頒發的《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的第二十六條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

然而本案中,2018年做出的徵收補償決定,依據的是2016的評估報告,已經超過了評估報告1年有效期。並且沒有考慮兩年間市場價格的客觀巨大變化,顯然是不合理的。

評估的目的是真實反映房地產價格,以達到合理公平的補償。而不是壓低補償,損害被徵收人的權益。

徵收方拿着過期的評估報告給您算補償,您可千萬別答應

遇到這種評估報告送達超過一年的情況,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直接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從而爭取到合理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也就是複議或者訴訟徵收補償決定。

從本案來看,該評估報告未及時送達被徵收人且明顯不能反映房地產真實價格。當地徵收部門據此評估報告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致使李女士不能確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屬於違反法定程序,應依法推翻。

據此,法院判決撤徵收方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結合以上案例,我們不難看出,房屋價值評估報告做誒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重要依據,如果不能反映房地產真實價格,會導致被徵收人的權益受到損害,進而使得補償決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礎。

建議大家遇到這種情況,不要消極怠權,要堅信自己擁有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並依法維權,不給“滑頭”的徵收方以可趁之機。一套房子得來不易,都是大家的血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