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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徵遷安置協議一定要謹慎

徵地拆遷過程中,簽訂徵遷安置補償協議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但是徵遷安置補償協議不能隨便籤,一定要經過慎重的考慮再行決定是否簽訂。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被拆遷人簽訂徵遷安置協議並領取補償款後又反悔的情形。但這時再後悔也已經於事無補。下面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結合穆女士的具體案例,為您解讀在簽訂徵遷安置補償協議並領取補償款後的拆除行為是否屬於強制拆除?

簽訂徵遷安置協議一定要謹慎

案件事實

2017年,xx市xx區政府制定並印發了《xx項目徵遷工作方案》及徵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並在細則中明確授權義莊村委會與被徵遷户簽訂徵遷補償安置協議。穆女士的房屋在xx建設範圍之內,因道路建設需要,穆女士及部分村民需搬遷另建新村。後經村委會與穆女士商議,雙方按照相關規定,協商簽訂了xx市xx徵遷安置協議。並在該協議中約定了具體的拆遷房屋面積及穆女士應得到的徵遷補償費用。雙方在徵遷補償協議中約定,在簽訂協議後,義莊村委會先行支付穆女士20%的款項,待房屋全部拆除並驗收合格後再支付剩餘的補償款。穆女士須在協議簽訂7日之內自行拆除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逾期未拆除的視為放棄,由行政機關組織拆除。xx村委會已於協議簽訂後分兩次分批將補償款轉給穆女士。但穆女士並未按照協議約定自行騰退並拆除房屋。約定期限已過,xx區政府組織將穆女士的房屋強行拆除。穆女士認為xx區政府的拆除行為屬於強制拆除,所以將xx區政府告上了法庭。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專業分析與解讀

在本案中,穆女士已經與xx村委會簽訂了徵遷安置協議並領取了全部補償款,且簽訂的協議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穆女士在經過與xx委會的商議後,在該協議上簽字,説明穆女士認可協議中所約定的內容,也能説明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並未侵犯其權益。既然該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既無重大明顯違法,也無法律規定的應確認無效的情形,且該房屋的拆除工作已實施完畢,故穆女士要求確認協議無效的請求不能成立,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但穆女士並未按照協議約定自行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協議約定,此種情形應當視為穆女士放棄拆除,自願交出房屋由行政機關組織拆除,所以xx區政府的拆除行為不屬於強制拆除行為,本案中不存在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在簽訂徵遷安置補償協議並領取補償款後又後悔的情形比比皆是。面對此種情況一定要慎重考慮後再簽訂協議,如果不能自己確定徵遷安置補償是否合理要及時向專業律師諮詢後再簽訂協議。否則簽訂徵遷安置補償協議並領取補償款後再後悔已是為時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