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評估公司拒收復核申請,省住建廳未及時查處被判違法
事實概要:評估報告亂戰
江蘇省泰州市某區的劉先生家位於泰州市主幹道邊上,可謂“黃金地段”。
所以在很早之前,劉先生進行了工商註冊登記,就把家裏的房子改作了個體經營旅館。
2016年6月1日,區政府作出了棚户區改造房屋徵收決定,將老城區最後這塊“黃金地段”納入了徵收範圍。
劉先生一家,從此開始了“徵收苦旅”。
7月10日,泰州市__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向劉先生及其家屬作出了_號《房屋徵收估價報告》,估價師是張某、楊某。
劉先生接收報告後,發現報告中關於“住改非”、房屋是否沿街、是否存在地大於房等方面的內容均存在重大差錯,於是在7月22日向泰州市__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提交了《房屋評估異議申請書》。
隨後,泰州市__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向劉先生送達《通知》,告知擬於2016年7月28日進行實地勘察、複核,並對劉先生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
7月29日下午,評估公司向劉先生家屬送達了一份新的評估報告——_號《房屋徵收估價報告》,並未進行實地勘察、複核、解釋等工作。
而新評估報告的估價師仍然是張某、楊某。
更重要的是,第_號《房屋徵收估價報告》清楚證明_號《房屋徵收估價報告》存在重大差錯。
第二天,劉先生家屬收到評估公司通過快遞送來的《複核結果告知書》,稱“決定維持原評估報告(_號《房屋徵收估價報告》)”,而並非針對劉先生提出異議的第一份——_號《房屋徵收估價報告》作出複核結果。
劉先生意識到自己需要更專業的指導以應對徵收項目中的種種問題,於是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楊念平、黃豔律師協助處理自己的拆遷實務。
針對評估的異議問題,劉先生在律師指導下步步推進尋求救濟。
劉先生向評估公司郵寄(寫明收件人為張某、楊某)了《不服_號的複核申請》,但是被對方拒收退回;其後,劉先生再次向評估公司郵寄前述複核申請材料,但後者再次拒收退回。
無奈之下,劉先生只得向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尋求幫助,郵寄了《房地產價格評估違法行為查處申請》,請求住建廳依法查處評估公司拒收復核申請的行為。
省住建廳於8月13日接收申請後,對劉先生一直不予迴應。
辦案經過:另闢蹊徑的勝訴
2017年2月中旬,劉先生將黃豔律師擬定的行政起訴材料郵寄到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不履行查處職責違法。
2017年5月中旬,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黃豔律師與劉先生一起出庭。
庭審過程中,律師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其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賦予了被徵收人申請評估複核的權利,第二十一條設定了估價機構的複核義務。
評估公司及其估價師拒收原告複核申請的行為,違反了前述兩條規定。
其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房屋徵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
違反規定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告劉先生於8月12日向被告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郵寄了《房地產價格評估違法行為查處申請》,請求對評估公司及該公司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張某、楊某依法予以查處,並將書面處理結果給予原告。
但是,被告於8月13日簽收前述原告材料後,一直未履行前述法定職責。
屬於不作為違法。
2017年9月下旬,南京市中院審結此案,作出(2017)蘇01行初183號判決書,採納了原告方律師的代理意見,援引《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確認被告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未及時對劉先生提出《房地產價格評估違法行為查處申請》進行處理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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