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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補償決定書,成為壓低你補償的最後一根稻草!

我們在長期的徵地拆遷知識科普中,告訴了大家很多違法拆遷的亂像和應對之策。今天,我們想給大家説説合法的拆遷中,一些合法的文件,稍不留意,也能“變相”地壓低您的補償,而且徵收方也樂見其成。咱們被徵收人不得不留意小心。

別讓補償決定書,成為壓低你補償的最後一根稻草!

我們看一則案例。四川某縣劉先生的房屋在2018年10月份被納入了拆遷範圍,面對拆遷方給出的補償非常不滿意,與拆遷方協商多次也無果,所以一直沒有簽字。可是在2019年1月份,劉先生突然收到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份文件補償依然沒有達到他的房屋實際價值。劉先生非常擔心這份文件會對他的補償產生影響,急忙諮詢了拆遷律師團,尋求應對措施。

拆遷律師瞭解情況後告訴劉先生,收到這份文件如果不立即採取維權措施,超過時效,就很難提高補償了。如果不管不顧,可能只會等來司法強拆的結果。

什麼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出具徵收補償決定書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根據此規定,滿足這兩個條件之一便可出具徵收補償決定:

1、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

房屋徵收部門在進行徵收時,會制定徵收補償方案,確定被拆遷人初步的補償是多少,這份方案是有時間規定的。因為一個項目開發,肯定是需要計劃,項目的完成需要有期限,所以在這個期限內,如果徵收部門和被拆遷人就補償達不協議的話,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出具徵收補償決定。

2、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

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房屋徵收部門不知道與誰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但是徵收項目也不能就這樣拖着,基於這一點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報請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與司法強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司法強拆。

在現實徵地拆遷中,《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是一般在規定期限內補償協議達不成時,徵收方進行拆遷所必須的一種手段。所以一旦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書,也就意味着強制拆遷的大門已經打開。

因此,對於被拆遷户來説,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就像是一個“定時陷阱”,一定要及時識別和應對。

如果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應該怎麼辦?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複議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外,被徵收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後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由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合法文件可能在客觀上也會對您的補償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咱們被徵收人一定要重視每一份徵收文件。尤其是我們被拆遷户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的時候,一定要引起重視,及時諮詢律師,在有效的期限內採取法律措施,不要將自己的房屋一步一步推向被強制拆除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