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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決定VS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誰影響了你的補償費?

對於房屋的徵收拆遷,會涉及到“補償決定”和“補償協議”兩個概念的區分和運用操作。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VS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誰影響了你的補償費?

這對專業拆遷律師來説並沒有多大障礙,但對大部分不懂法律的被徵收人來説卻是傻傻分不清楚。

而補償決定和補償協議都會不同程度,以不同方式影響被徵收人最後的徵收補償利益。

所以,區分補償決定與補償協議,對被徵收人來説是必要的知識儲備。

下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就來講講補償決定與補償協議。

一、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本質上來説是一份合同,具有很大的合同屬性,具備合同效力。

其特殊點在於:訂立主體由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協商訂立。

即一方主體具有行政性。

補償協議內容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法律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訂立。

這裏在明拆遷律師要着重提醒被徵收人的是:在徵收補償協議的內容裏,一定要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和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實踐中,徵收方通常會拿格式條款的補償協議讓被徵收人簽字。

所謂“格式條款”,就是徵收方事先擬定好了各種條款的協議。

很顯然,這樣的“格式條款”是有利於徵收方的。

其反饋到條款內容上的表現形式就是:補償協議裏,會弱化違約責任相關事項的細則,這對於被徵收人是非常不利的。

如:在實踐中出現的選擇房屋置換的,置換房屋質量不合格,漏水漏電、距離較遠、不能如期交房等,選擇貨幣補償的不能按期拿到補償款等等問題,如果在補償協議裏違約責任約定不明,那麼這些不利後果都會讓被徵收人遭受很大損失。

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首先,補償決定是在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才能有後面下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程序。

其次:徵收補償決定的依據是補償方案,補償數額上應該有相關房屋評估機構的價格評估做依據。

再者,補償決定需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

即決定主體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最後,補償決定內容主要是安置補償事項。

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這裏要注意的是:補償決定作出後,要按照“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執行,貫徹公平公正的理念。

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綜上,在明拆遷律師要告訴各位被徵收人的是:

(1)補償協議是雙方協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而補償決定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由行政方單方面作出。

(2)對於補償協議,如果一方不履行相關條約內容或履行不符合,另一方可以提起訴訟。

而補償決定,被徵收人不服,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補償協議和補償決定都會影響到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但二者不能混同,一定要區分好具體情況,根據具體的侵權行為,才能有針對性的維權措施。

如果您有困難,請及時諮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在明拆遷律師致力於“只為被徵收人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