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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當知道的維權行動,當收到徵收補償決定後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補償決定是一份對於被徵收人最終獲取補償數額極為重要的文書,也是徵收維權的重要“節點”和風向標。

你應當知道的維權行動,當收到徵收補償決定後

隨着形勢的發展,一些臨近城區的集體建設用地徵收項目,也適用起了“補償決定”這一文書來。

那麼,對於廣大被徵收人而言,該如何理解徵收補償決定的法律性質呢?收到了補償決定,又該如何採取切實有效的行動來讓維權博弈持續下去呢?

問題一:何為徵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據此,作出補償決定的前提有兩種情形,一是最常見的,即被徵收人與徵收方就補償安置事宜達不成一致,遲遲不能簽約搬家;二是相對少見的,即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如房屋沒有產權關係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者產權關係正在訴訟等情形。

此時,為避免項目工期因此而無限期拖延下去,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徵收方有權作出補償決定來向前推進程序。

也就是説,補償決定在徵收過程中未必會出現,而徵收決定則是一定要有的。

只有在協商談判遲遲無法破局的情況下,補償決定這一文書才會粉墨登場。

問題二:誰有權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答案是清楚的,即法條中規定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實踐中以縣級政府的情形較為多見。

換言之,諸如街道辦、鄉鎮政府、拆遷辦、徵收服務中心、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組織均無權作出這一決定。

收到補償決定後,及時審查作出機關是必要的。

問題三:補償決定的內容都應包括哪些?

根據《條例》第25條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據此,補償決定中必須包括上述詳細、具體的內容。

實踐中,一些地方直接往被徵收人門上貼的補償決定就是簡單的“一張紙”,很多信息都很模糊、含混,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收到補償決定後,及時審查其內容是否合法、公平,是被徵收人一定要做的事情。

補償決定並不是“有”了就能發揮進逼強拆的功效,前提必須是合法的。

問題四:補償決定的內容是否是被徵收人的個人隱私?

答案是否定的!前述《條例》中明確規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也就是説,某一户拿了多少補償,多大面積的房子多少套、多少錢,都是要面向整個徵收範圍予以信息公開的。

徵收是牽涉公共利益的政府行為,每户的補償情況均關乎“公款”的使用問題,因此不容許祕密操作。

由此我們也可以得出初步的結論,即被徵收人在依法維權的過程中,原則上是有權申請公開街坊、鄰居或同村村民的補償安置情況的,並不涉及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

當然,實踐中這類信息公開申請往往會遭遇比較大的阻力,推諉扯皮的現象比較普遍,這都有待於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通過複議、訴訟途徑的專業操作與博弈。

問題五:對補償決定不服,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很簡單,複議或者訴訟。

《條例》第32條規定,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搬遷的,行政機關有權申請法院裁定非訴執行。

據此,及時提起程序阻卻強拆的進逼對於被徵收人的維權來説是最為重要的事情,絕沒有任何打折扣、含糊的餘地!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稀裏糊塗就錯過了對補償決定提程序的期限,到了強制執行階段才想起來要維權,局面就會變得極為被動、不利

粗暴一點的講,如果補償決定打不掉,房屋遭強拆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情。

問題六: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的關係是?

從法理上講,有關係。

沒有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但就複雜的現實層面而言,徵收決定即使“有毛病”,照樣能產出“沒毛病”的徵收補償決定來!被徵收人一定不可以想當然的認為二者存在什麼必然關聯,更不要因任何原因而對一份徵收補償決定無動於衷。

須知,即使這份補償決定違法得很徹底,那也是要經過複議機關或者法院的審查後才能被法律確認的事情,不能説我覺得它違法了它就是違法了,從來也不能這樣認識問題。

簡言之,就那不起眼的“一張紙”,內容也不全送達方式也不對,就能導致你的房子被拆。

問題七:補償決定和集體土地徵收有關係麼?

答沒關係的,是學院派;答“不好説”的,是實務派。

對於老百姓而言,學院與否幾乎毫無意義,實務才是重要的。

如今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各種程序“混用”的情況十分普遍,所有的“本本”在這裏都是失效的,國務院的文件還不如某個村集體的文件管用。

因此,即便被徵收人所處的土地確係集體土地,如果有一天見到了補償決定這類的文書,同樣是不能大意、放任不管的。

還是那句話,該訴訴,反正它違法,為什麼不訴它呢?

最後一句不得不説的話是,收到徵收補償決定,如果不會弄,趕快請律師,不然就真的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