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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決定書是什麼

徵收補償決定書,是在沒有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做出的,這就避免了公民的房屋在拆遷過程中得不到補償,而且決定書是嚴格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中相關條文做出的,補償數額依照補償方案而行,這其中補償方案的做出要經過嚴格審查和相關聽證的,這就保證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徵收補償決定書是什麼

決議書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做出,對房屋徵收部門有一定的監督作用。在當事人對決議書不服時,可以提出相關的法律訴訟,可以進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