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的標準低於國家法規,必然違法
廈門市xx區的陳先生於1989年取得一塊集體土地使用權,並在該地塊建設房屋。2020年5月,廈門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公告告知當地納入房屋徵收範圍,公告期限為5天。因不滿拆遷補償標準,陳先生一直未與拆遷方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廈門市xx區人民政府於2020年7月12日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在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謝x律師的幫助下,陳先生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廈門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
庭審信息
審理法院: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陳先生
委託代理律師:謝x,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廈門市xx區人民政府
訴訟要點
被告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是否合法
律師解析:
謝x律師認為,陳先生合法擁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並建設有房屋,房屋坐落於徵收決定範圍內,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享有訴權。國務院或省政府依法作出的徵地批覆應是被告組織實施徵收集體土地房屋的主要事實依據,被告提交的多份農轉用批覆及用地批覆均不能證明系案涉徵收決定批覆,故被告作出本案被訴房屋徵收決定主要依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的公告時間至少應為三十日。而被告依據《廈門市土地徵收工作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將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徵求意見的時間設定為十五日,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公告至少三十日”的規定,屬違反法定程序。
法院判決:
確認被告廈門市xx區人民政府於2020年7月12日作出xx2號《舊村改造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決定》違法。
律師點評:
沒有一個訴訟是簡單的。庭審是一個律師綜合能力的集中運用。許多老百姓總想搞清楚違法點和證據,打算用證據自行去堆砌庭審,卻往往獲得敗訴的結果。而司法維權程序是一次性的。一旦打輸了再找律師挽回是很難的。所以對於拆遷維權案子,還是要儘可能委託專業律師代理,這樣不管什麼訴訟結果,律師都能讓老百姓的權利在最大限度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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