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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十四到第六十五條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户的定義】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户。個體工商户可以起字號。

民法典第五十四到第六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定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户。

第五十六條 【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户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户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成立的條件】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變更登記】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法律後果】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