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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一遇到拆遷徵收,好好的房子突然就變"危房"了

怎麼一遇到拆遷徵收,好好的房子突然就變"危房"了

怎麼一遇到拆遷徵收,好好的房子突然就變"危房"了

近年來,徵收方為了按時完成拆遷進度,在實施拆遷的過程中拆遷措施可謂是花樣百出,有的將被拆遷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來強拆的,有的委託第三方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誤拆",更有甚者將被拆遷人的房屋鑑定為"危房"而以"解危"的名義實施強拆,各種拆遷套路,老百姓猝不及防。山西某市的李某就遇到了"以危代拆"的事情,即明律師就帶着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當我們遇到徵收方"以危代拆"時,我們應該如何應對。

補償協議未達成一致意見,房子被鑑定成"危房"

2018年6月李某在山西省某市擁有的合法房產,被列入徵地範圍,但由於徵地補償的金額過低,李某一直未與徵收方就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也未簽署補償安置協議。徵收方為了達到快速拆遷的目的,於2018年9月,委託某質量檢測中心對李某房屋進行危險性鑑定,鑑定報告評價"該建築承重結構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住房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評為D級"。2018年9月21日,徵收方以"危房"的名義違法強拆了李某的合法房屋。李某十分氣憤,怎麼早就鑑定晚不鑑定,偏偏在自己拒絕籤安置協議後鑑定危房,還鑑定出了D級危房,自己一家人在這個房子裏住的好好的,徵收方一來拆遷,房子就變危房了?於是,李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決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衞自己的權利,一紙訴狀將徵收方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徵收方的強拆行為違法。

在庭審中徵收方表示,自己是根據《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整幢危險已無維修價值的,應當立即整體拆除"的情形,李某的房屋已經被評定為D級危房,為了保證户內成員及不特定公眾的安全才依法對涉案房屋依法進行拆除。

什麼是"危房",危房的等級劃分

看到這裏,大家一定想問危房還分幾級的嗎?那麼即明律師先來給大家講解什麼是危房,危房,即危險房屋。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倒塌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根據房屋的危險性及受損程度,鑑定等級劃分為: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危房"的認定程序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就被鑑定為D級危房,,但是危房鑑定可不是誰想做就能做的,

根據《城市危房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條規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鑑定,並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鑑定機構提供鑑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房屋是否是屬於"危房"需要相關部門進行鑑定,同時申請鑑定的主體應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

根據這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本案中徵收方無權委託某質量檢測中心對李某的房屋進行危房鑑定,更無權以"危房"名義進行強拆。其行為明顯是打着"危房"治理的名義行房屋徵收之實,而逃避房屋徵收的法定程序。最終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求,確認徵收方的強拆行為違法。

即明律師在文章的最後提醒給位被拆遷人,無補償則無徵收。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對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必須在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進行拆除或者在補償決定生效後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否則行政機關在徵收過程中沒有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力。遇到以"危房"名義進行徵收時,莫要慌張,一定要及時取證,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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