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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好的拆遷協議,交房時卻遭徵收方"變卦",能否要求賠償?

您是否也遇到過與徵收方簽訂了拆遷協議,約定好的安置房屋,到了交房時徵收方卻變卦了,約定好的房屋沒有了,要求被拆遷人重新抓鬮選擇房屋。那麼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能否追究徵收方的違約責任呢?下面即明律師就以案釋法給大家解讀。

簽好的拆遷協議,交房時卻遭徵收方"變卦",能否要求賠償?

2013年10月,劉女士與徵收方簽訂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協議書》,協議約定徵收方(甲方)安置劉女士(乙方)住宅,__小區1號樓3單元70_室,合同第九條規定:本協議書生效後,雙方有一方違約的,違約方應按照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確定的評估價值的10%向對方賠償違約金。

協議簽訂後,徵收方以規劃變更為由,要求劉女士從安置項目小區的4號樓、5號樓中抓鬮選房。

劉女士不同意,劉女士認為既然規劃重新調整,理應與自己重新協商,重新簽訂拆遷協議,但徵收方從未與自己協商過擅自變更,劉女士堅持要求徵收方履行徵收補償協議的約定並要求徵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10%的違約金。

徵收方對於違約金方面,認為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所持有的原規劃條件進行了調整,導致協議中約定的安置房無法交付,自己不應當承擔違約金。且規劃調整後一號樓就沒有3單元了,導致無法按協議約定交付。

爭議焦點:徵收方是否應當履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支付劉女士違約金?

下面就聽即明律師給大家分析一下。

首先,徵收方是否應當履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但因規劃變更,房產開發商未按照達成協議時的規劃建設一號安置樓,導致1號樓沒有3單元,劉女士要求徵收方交付一號樓的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因此劉女士提出的按協議約定交房不能支持。

其次,徵收方是否應當支付劉女士違約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機關與被徵收人可以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就房屋徵收補償問題簽訂補償協議,此類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性協議,協議生效後,簽約雙方享有協議約定的權利,承擔協議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徵收方與劉女士於2013年10月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第九條約定:

1、本協議書生效後,甲乙雙方有一方違約的,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10%的違約金。

在履行協議中,徵收方稱因規劃調整,徵收補償協議書中約定的____區1號樓3單元70_室已無法向劉女士交付,該協議書已無法實際履行。因此,徵收方無法履行協議已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劉女士支付違約金。

綜上,因房屋已不具備交付條件,不能實際履行,劉女士無法要求徵收方按協議約定交付房屋,但可以追究徵收方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