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遭遇政府和開發商相互推諉該怎麼辦?
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常常是與政府主體出面商談簽訂,但是在支付拆遷安置補償款時,往往會發生政府和開發商互相指責對方為支付主體,互相推諉責任的情況。這個時候,被拆遷人也無需驚慌,拿起法律的武器,政府和開放商都應對承擔彼此該付的責任。今天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結合濟南市歷下區的案例,為您解疑答惑。
案情簡介
濟南市民徐先生於1997年與濟南市歷下區房屋徵收中心(原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拆遷辦公室)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約定濟南市歷下區房屋徵收中心拆除徐先生位於徐家衚衕居住面積為33.64平方米的3間房屋,將徐先生安置於棋盤小區,過渡安置期為18個月。同年,委託人房屋開發公司與受託人房屋徵收中心簽訂協議書,由房屋開發公司提供安置用房及拆遷費用。
因濟南市歷下區房屋徵收中心與房屋開發公司均未支付拆遷房屋安置款,2018年,徐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屋徵收中心、房屋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貨幣補償並對相應地段進行評估。2019年,房屋徵收中心、房屋開發公司以濟南市棋盤小區居住面積為32.05平方米的房屋作為評估對象進行房屋價值評估,最終確定估價對象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33.7767萬元。
判決結果與理由
一審法院認定濟南市歷下區房屋徵收服務中心支付徐先生貨幣補償金130萬元,支付過渡費,案件受理費、評估費。二審法院認為,案件系房屋徵收中心、徐先生、房屋開發公司之間因房屋拆遷安置產生的爭議,系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本案中,徐先生與房屋徵收中心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涉案拆遷項目已辦理了相關拆遷許可手續,房屋開發公司系涉案拆遷的委託人,房屋徵收中心繫涉案拆遷的受託人,房屋徵收中心在房屋開發公司的授權下與徐叔明簽訂合同,故法律責任應由房屋開發公司承擔,因房屋開發公司未能按照該協議將徐叔明安置在棋盤小區,構成違約,故房屋開發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濟南市歷下區房屋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向徐先生支付貨幣補償金130萬元,支付過渡費、一審案件受理費、評估費、二審案件受理費。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解讀
被拆遷人在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時,通常是與政府主體簽訂,但是在支付房屋拆遷安置費和過渡費時,卻常常存在政府主體與開發商都不支付的情況。因政府主體與開發商之前的委託關係混亂,被拆遷人常常會被殃及魚池。此時,面對遲遲無人支付的拆遷款,被拆遷人應當將政府主體和開發商共同訴諸至法院保護自己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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