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土説法:揚州拆違,業主有土地證,其房屋是否違建?
10月15日,揚州市杭集鎮小運河附近開展"拆違"行動,被業主韋某開車衝撞。根據最新通報,拆遷工作人員及現場羣眾, 2人死亡8人受傷。
揚州杭集鎮拆違,業主開車撞向人羣
一時間,各大媒體紛紛集中報道,形成了一波新聞熱點。網絡上也快速引發了大討論:揚州杭集鎮拆違是否合法、撞人業主是否屬於正當防衞等。
每一個人都在等待更多細節披露,直至真相大白。愛土拆遷律師團和大家一樣,期待和相信法律會給出公平正義的結果,我們將繼續關注揚州拆遷事件發生後的相關進展,也關心這位被"拆違"的業主的消息和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以及拆遷方的"拆違"流程是否合法。
這都會影響事件最終進入司法程序後的判決結果。
事件回顧:看看揚州市生態科技城的通報
揚州杭集鎮拆違通報全文
以上是通報全文。
事件中的幾個問題必須搞清楚!
1、韋某的建築是否"違建"?
如果確實如揚州拆遷方所説,韋某的阻水違章建築位於杭集鎮小運河,而小運河為區域排洪入江的主要通道,也是黑臭河道整治項目。那麼,韋某的建築屬於違建的概率就很高了。
但也有網友發文截圖披露,韋某的"違建"——公司大樓並不處於小運河邊,甚至距離河邊還有一定距離,是不是違建還兩説。
另外,據韋某妻子説其遭遇拆除的建築,剛剛獲得了土地證。
愛土拆遷律師認為:取得土地證,説明該地塊符合了土地利用規劃,認定地上建築妨礙河道,從法律上來説站不住腳。即便是因為客觀情況,需要改變規劃,也應當提前告知行政相對人,有充足的搬離時間。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是行政法規定政府行政的基本原則。
2、事件中拆違的流程是否合法?
政府認為行政相對人的建築或土地妨礙河道,屬於違建,應先出具違建認定書,然後出具書面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告知處罰的事實和依據。並告知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對應到本案,從《通報》來看: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於2018年7月5日發佈公告,要求侵佔河道的建築物、構築物、壩頭由業主5日內自行拆除;7月7日,向韋某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8月13日,再次向韋某下達清除告知書。但該户始終不予配合。10月15日,指揮部進場拆違。
從《通報》反映的不多的信息來看,拆遷方的流程存在一定瑕疵及違法情況。分析如下:
首先,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拆違主體地位不合格。因為指揮部只是一個臨時機構,並沒有委託其他單位進行拆違的權利。
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拆違執法的主體應當是鄉鎮人民政府。
其次,沒有體現認定違建的流程及文件,即沒有從法律文書方面確認韋某的建築屬於違建。
再次,雖然下發了限期拆除通知書,但行政程序中未給予當事人行使相關權利足夠的時間。即下發《限期拆除通知書》後,通知書應當載明韋某所擁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允許其自證、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法定維權時效是6個月。而本案中,這段時間只有一個多月。這是不合法的。
第四,沒有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決定書應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複議和訴訟權利。此處流程不完整,有缺失。
第五,如果下發了限期拆除決定書,在韋某不配合、不復議不訴訟的情況下,拆遷方應當繼續下發行政履行催告書,經催告後仍不改正的,才能做出強制拆除的處罰。但拆遷方並沒有出具催告書。這裏也是有所缺失的。
綜上,拆遷方的拆違流程並不完整,違法點明顯。
3、業主開車撞人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據韋某妻子描述,其丈夫在拆違人員到場雙方發生矛盾後遭遇毆打,這説明韋某撞人事出有因,當然開車撞人不可取。
在本次案件當中,通過新京報發佈的視頻來看,韋某雖有客觀原因激發憤怒,但是開車撞人的舉動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脅。從律師的角度來看,韋某撞人的行為確實觸犯了刑法,但是有客觀原因,也可根據刑法減輕或從輕處罰。
我們被徵收人如何應對拆遷方違法"拆違"?
一旦我們的房屋被認定違建,我們應當通過行政途徑或法律途徑來尋求救濟。為此,愛土拆遷律師團為遭遇拆違困境的當事人提供幾點建議:
1、我們不要盲目衝動,應當先確保自己人身安全,沒有什麼比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家人平安更重要的。
2、我們要在認定違建時就積極去收集有利於自己房屋合法性的證據材料或手續。
3、一旦有被強制拆除的危險,我們應當儘快轉移屋內有價值的物品,從財產上保證安全。並轉移相關證件。同時對房屋進行拍照錄像,留取證據。
4、遭遇不走流程的突擊拆違,我們要及時報警,尋求警方幫助,並對出警情況記錄和錄音拍照。這也是我們後期需求維權的一個證據。
5、通過行政及法律途徑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讓我們一起期待案件的進展,有始有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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