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有糾紛怎麼解決糾紛?
一、拆遷有糾紛怎麼解決糾紛?
拆遷有糾紛可以採取的解決方法包括協商、仲裁、起訴等。
1、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二、 房屋徵收與拆遷的區別是什麼?
房屋徵收與拆遷的區別包括主體不同、目的不同、權利不同等。
1、主體不同:
房屋徵收屬於政府行為,房屋年限到了之後,將原來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房屋拆遷是在年限沒到或者已到達的情況下,政府需要收回進行開發。
2、目的不同:
房屋徵收是為了公共的利益,而房屋拆遷為是為了市場利益。
3、權利不同:
徵收的時候需要聽取且大家都有參與權,而拆遷是強制性的,政府會發放一些拆遷許可證。
拆遷方有可能會按照約定支付補償款,被拆遷方也有可能並不會在約定的期限內搬遷,這些情形發生之後,就有可能會引發拆遷糾紛。常見處理拆遷糾紛的方法包括自行協商、申請仲裁等。若是選擇協商的方式處理,任何一方都不得強制對方簽署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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